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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唐某某受贿案)_连州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独角龙 评论0

广东省连州市人民检察院

广东省连州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连检诉刑诉〔2020〕21号

被告人唐某某,男,1978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418271978********,汉族,大专文化,原任连州市**镇**站站长,住广东省连州市**镇**街**号。因涉嫌受贿罪,于2019年9月9日被我院决定刑事拘留,于同年9月11日被我院决定逮捕。

本案由连州市监察委员会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唐某某涉嫌受贿罪、滥用职权罪,于2019年9月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于2019年10月9日第一次退回连州市监察委员会补充调查,连州市监察委员会于2019年11月8日补查重报;本院于2019年12月5日第二次退回连州市监察委员会补充调查,连州市监察委员会于2020年1月5日补查重报。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一、唐某某涉嫌受贿罪的事实:

被告人唐某某在担任连州市**镇**工作站站长期间,利用其职务上的便利,在帮助清远市**贸易有限责任公司(下称“**公司”)办理连州市**镇**村委会**村民小组(下称**村)、**村民小组(下称**村)、**村委会**村民小组(下称**村)部分林权证及林权流转过程中,先后多次收受他人送的贿赂共计人民币5万元。具体犯罪事实如下:

1.2016年5月的一天,“**公司”老板谭某甲(另案处理)在“**公司”办公室,送了现金人民币1万元给被告人唐某某,并要求唐某某协助“**公司”办理林权证流转手续。

2.2016年5月下旬的一天,谭某乙(另案处理)听从谭某甲的吩咐,在连州市**镇政府门口,送了现金人民币1万元给被告人唐某某,并要求唐某某协助“**公司”办理林权证流转手续。

3.2016年10月前后的一个周末,为感谢被告人唐某某帮助“**公司”办好了**村、**村部分林权证相关手续,谭某乙听从谭某甲的吩咐,在清远市区**车站对面的一间饭店吃饭过程中,送了现金人民币3万元给唐某某。

4.2017年初,被告人唐某某协助将位于**村和**村的不动产的6本不动产权证,从“**公司”转到清远市**消防机电安装有限公司(下称“**公司”)。在2018年9月底的一天晚上,为感谢唐某某在上述事宜及让唐某某在相关材料上盖公章,“**公司”工作人员翁某某(另案处理)在连州市**镇**酒店门口停车场的唐某某小车上,送了现金1万元人民币给唐某某。

5.2017年5、6月份的一天,谭某甲因公司资金紧张,让谭某乙找到被告人唐某某,并要求唐某某退回人民币1万元。唐某某遂在连州市**镇**酒店退回现金人民币1万元给谭某乙。

二、唐某某涉嫌滥用职权罪的事实:

2016年5月19日,被告人唐某某应何某甲(另案处理)、“**公司”谭某甲、谭某乙等人的要求,在办理**村的5本林权证从何某乙、华某某处转让到“**公司”的过程中,为了上述5本林权证能在2016年5月31日前完成流转手续,唐某某在没有进行上山现场勘查的情况下,安排人员填写了《连州市林权核查登记表》,并在没有进行实际公示的情况下,将上述5本林权证的《林权登记公示表》公示日期提前到2016年4月27日,从而使上述5本林权证在2016年5月30日流转到“**公司”。2016年9月,唐某某协助“**公司”将上述5本林权证变更为不动产权证。后“**公司”以上述5本不动产权证的其中4本为抵押,向中国**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清远市分行贷款人民币300万元。2017年11月28日,“**公司”因没有履行还款合同,导致上述4本不动产证被清远市清城区人民法院查封、扣押,并造成在建国70周年期间,**村民因上述4本不动产权证被清城区人民法院查封、扣押等事宜到清远市人民政府上访的恶劣社会影响。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2.证人证言;3.被告人供述和辩解;4.辨认笔录等证据。

本院认为,被告人唐某某身为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非法收受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并为他人谋取利益,滥用职权,致使国家利益遭受重大损失,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五条第一款、第三百九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九条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以受贿罪、滥用职权罪数罪并罚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唐某某案发后自动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是自首,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连州市人民法院

      检察员:黄斯迪

2020年1月31

附:1.被告人唐某某现羁押在连州市看守所;2.卷宗7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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