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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唐某某受贿案)_重庆市铜梁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6 尘埃 评论0

重庆市铜梁区人民检察院

重庆市铜梁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渝铜检刑诉〔2020〕28号

被告人唐某某,男,1986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002241986********,汉族,大学本科文化程度,重庆市铜梁区**开发建设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建设管理部副部长,住重庆市铜梁区**小区**栋**(户籍地重庆市铜梁区**街道**社区**组**号)。2019年11月29日因涉嫌严重违法被重庆市铜梁区监察委员会采取留置措施;2020年1月16日经本院决定,同日被重庆市铜梁区公安局刑事拘留;2020年1月19日经本院决定,同日被重庆市铜梁区公安局逮捕。

本案由重庆市铜梁区监察委员会调查终结,以被告人唐某某涉嫌受贿罪,于2020年1月16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月16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因案情重大、复杂,决定于2020年2月20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十五日。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3月,被告人唐某某进入重庆市铜梁区**开发建设有限公司(系国有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工作。2018年8月29日,唐某某被**公司党委会、董事会任命为该公司建设管理部副部长。其主要职责是负责工程项目的组织实施、现场管理,参与工程项目的验收、工程项目的进度计量和审查报批等工作。自2018年下半年以来,唐某某利用职务便利,在工程项目承揽、组织实施、验收、款项支付等方面为他人谋取利益,先后收取他人钱款共计人民币53.2万元(币种下同)。具体事实如下:

一、2018年12月的一天,**公司安排被告人唐某某牵头负责铜梁区**天街增设景观苗木的工程项目。在苗木询价采购过程中,经唐某某建议和初审,**公司将乌桕、金桂等苗木采购项目委托给苗木供应商周某某经营的重庆**园林景观工程有限公司或者其挂靠的重庆市**园林工程有限公司等相关公司负责。2018年12月9日,唐某某通过微信转账的方式收受周某某贿赂款1万元。2019年1月的一天,唐某某在铜梁区**KTV附近收受周某某贿赂款现金10万元。2019年2月的一天,唐某某在铜梁区**小区附近收受周某某贿赂款现金14万元。唐某某累计收受周某某贿赂款25万元。

二、2018年12月的一天,**公司安排被告人唐某某牵头负责铜梁区**天街关于增设景观苗木的工程项目。在苗木询价采购过程中,经唐某某建议和初审,**公司将丛生桂花和丛生桢楠等苗木采购项目委托给苗木供应商韩某某经营的成都**园林工程有限公司负责。2019年1月的一天,唐某某在铜梁区**小区附近收受韩某某贿赂款现金15万元。

三、2018年9月至2019年10月,**公司先后安排被告人唐某某牵头负责铜梁区**大道延伸段景观提升工程、铜梁区**园连接道景观工程以及南城**采石场覆绿工程、南城**覆绿工程、**弃石堆覆绿工程、**大道延伸段采石场边坡树木移栽工程等项目。其间,建筑承包商向某某通过挂靠重庆市**建筑工程有限公司、重庆市**建筑工程有限公司、重庆**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等有关公司承包了以上工程的全部项目或者部分标段项目。2018年8、9月的一天,唐某某在铜梁区**小区后门的马路边收受向某某贿赂款现金2万元;2019年2月初的一天,唐某某在铜梁区**小区对面的一家餐馆门口,收受向某某贿赂款现金5万元;2019年10月的一天,唐某某在铜梁区**大道延伸段附近收受向某某贿赂款现金1万元。唐某某累计收受向某某贿赂款8万元。

四、2018年9月的一天,**公司安排被告人唐某某牵头负责**农贸市场左侧边坡土石方工程项目。建筑承包商呙某某通过他人挂靠贵州**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承揽该项目。2018年10月的一天,唐某某在铜梁区**餐馆收受呙某某贿赂款现金0.2万元。2018年12月的一天,唐某某在铜梁区**烧烤城外附近收受呙某某贿赂款现金2万元。

五、2018年12月的一天,**公司安排被告人唐某某牵头负责铜梁区**天街地被植物栽植工程项目。经唐某某建议,苗木种植商张某甲经营的重庆市铜梁区**种植有限责任公司承揽了该项目。2019年2月初的一天晚上,唐某某在铜梁区**小区外面收受张某甲贿赂款现金2万元。

六、2018年12月的一天,**公司安排唐某某牵头负责铜梁区**天街喷泉景观工程立体绿化项目。承建商张某乙经营的重庆**景观设计工程有限公司承揽该工程项目。2019年1月9日,唐某某通过他人的银行账户以转账方式收受张某乙贿赂款1万元。

被告人唐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了全部犯罪事实,并委托他人代为退缴涉案赃款53.2万元(未随案移送)。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唐某某与**公司签订的《劳动合同书》、唐某某的任职文件、**公司关于唐某某职能职责情况说明和文件、**公司股东信息表、有关项目的苗木采购合同、工程承包合同、工程项目审批表、工程项目款项支付审批表及付款凭证、微信转账记录单等书证:2.证人证言:证人周某某、韩某某、向某某、呙某某、张某甲、张某乙等人的证言:3.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唐某某的供述与辩解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唐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唐某某作为国有公司重庆市铜梁区**开发建设有限公司的管理人员,从事该公司有关建设工程项目的组织实施、现场管理等工作,属于从事公务活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九十三条第二款之规定,应当以国家工作人员论。其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为他人谋取利益,非法收受他人财物共计人民币53.2万元,数额巨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五条第一款、第三百八十六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受贿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其到案后如实供述全部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可以从轻处罚。其在提起公诉前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积极退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三条第三款之规定,可以从轻处罚。综合本案情节,建议判处唐某某有期徒刑三年两个月,并处罚金25万元,没收全部违法所得。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第二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重庆市铜梁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官:雷明之

检察官助理:朱 静

2020年3月6日

附:

1.被告人现羁押于铜梁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13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4.量刑建议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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