起 诉 书
本案由内江市公安局高新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唐某某涉嫌合同诈骗罪,于2019年10月2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当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并于2020年2月27日已告知被告人唐某某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期间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二次。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5年1月至2017年6月,内江市新农村数字电影有限公司从内江市文化广电新闻出版局承包到农村公益电影放映期间,被告人唐某某与内江市新农村数字电影有限公司签订了农村公益电影放映承包合同,负责内江市东兴区太安乡、永东乡(现永兴镇)的28个行政村的农村公益电影放映任务。合同约定,唐某某每年需要到负责的每个行政村放映9个工作日的电影,每个工作日放映一部长片和一部短片,按1.33的系数,每年每个村的放映场数折算为12场;每次放映公益电影,唐某某须通过公司配发的安装了“位置眼”软件的手机拍摄并适时上传放映前、放映中、放映后的3张照片作为一条放映记录到该公司委托成都珠峰远景科技有限公司监管公益电影放映的软件平台中。在电影放映地行政村加盖公章的电影回执单、放映记录被内江市新农村数字电影有限公司审核通过后,该公司以130元/场,按合同安排场次在每年分上下半年两次支付唐某某电影放映补助。在履行合同过程中,唐某某通过在位于四川省内江市东兴区**街**号租住的房屋内,用安装有“位置眼”软件的手机翻拍其他手机中放映电影照片的方式上传虚假放映记录,虚报公益电影放映任务数,骗取农村公益电影放映补助资金。经鉴定,唐某某虚假上传的放映记录总计为118条,非法获利为20402.2元。案发后,唐某某已全部退还赃款。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放映合同等书证;
2.证人李某某、赵某某、黄某某等的证言;
3.被告人唐某某的供述;
4.鉴定意见;
5.现场勘验笔录、检查笔录、提取笔录、辨认笔录。
本院认为,被告人唐某某在履行农村公益电影放映承包合同的过程中,通过虚报放映场次的方式,骗取放映电影补助,数额较大,达20402.2元,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合同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唐某某经公安机关电话通知到案,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具有自首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可以从轻处罚;退还全部犯罪所得,酌情从轻处罚;唐某某自愿认罪认罚,建议判处其拘三个月,适用缓刑,并处罚金,并建议适用简易程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内江市东兴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王春梅
附: 1.被告人唐某某现取保候审在家;
2.卷宗3册、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1份、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随案移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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