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富源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富检一部刑诉〔2020〕11号
被告人唐某某,女,1966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5322251966********,汉族,文盲,云南省富源县人,住富源县**镇**村委**村**号。因涉嫌失火罪,于2020年4月15日被富源县森林公安局取保候审。现居于家中。
本案由富源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唐某某涉嫌失火罪,于2020年4月2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4月22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3月10日9时许,天阴有零星小雨,被告人唐某某与其丈夫陈某某在富源县**镇**村委**村响车坡(地名)地里抄魔芋,期间,为了取暖以及防止老鼠破坏魔芋,唐某某用打火机点火七次烧地埂边的枯枝、枯草,当天19时许,唐某某与其丈夫对燃烧的枯枝、枯草简单处理后回家。由于未扑灭的火星将地埂边一腐木桩引燃,2020年3月11日13时许,天晴、风大,被引燃的腐木桩经风吹复燃,引发森林火灾。经鉴定,本次森林火灾过火林地面积为158.04公顷,其中有林地面积为100.51公顷、灌木林地面积为57.53公顷。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户口证明等书证;2.证人陈某某等人的证言;3.被告人唐某某的供述与辩解;4.鉴定意见;5.勘验、辨认等笔录;6.视听资料。
本院认为,被告人唐某某过失引发森林火灾,其行为已涉嫌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一十五条第二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失火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云南省富源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虎莎
2020年5月19日
附:
1.被告人唐某某被取保候审,现居于家中(联系电话1591140****)。
2.案卷材料和证据3册、活页8页、光碟1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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