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溆浦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湘溆检刑事刑诉〔2020〕113号
被告人唐某甲(绰号“楼娃”),男,1952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4330241952********,汉族,中共党员,小学文化,种植业人员,住溆浦县**镇**村**组。因涉嫌失火罪,经溆浦县公安局决定,于2020年3月22日被溆浦县森林公安局刑事拘留,2020年4月1日,经本院批准,次日由溆浦县森林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溆浦县森林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唐某甲涉嫌失火罪,于2020年5月2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5月27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告知被害人依法享有的诉讼权利;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3月21日上午10时许,被告人唐某甲一个人带着锄头、柴刀、打火机等到其位于黄茅园镇景江村十八组“黄土湾”自家田里,为种玉米、黄豆做准备工作,到田里后,被告人唐某甲先用柴刀将田里和田周边的茅草割掉,隔出一条火路,然后将割好的茅草铺放在田里。上午11时许,被告人唐某甲用随身携带的打火机将铺放在田里的茅草点燃,然后其守在旁边,但突起大风,将未燃烧完的茅草吹到临近山林,引发了森林火灾。山火烧毁了黄茅园镇景江村八组、九组、十八组,西坪村十组、十一组以及洪江市洗马乡三角溪村一组、二组、三组的部分村民的山林,山火于2020年3月21日18时许被扑灭。经鉴定:黄茅园镇景江村“黄土湾”森林火灾过火总面积334.5亩,其中过火有林地面积114.2亩;过火灌木林地面积220.3亩。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户籍资料、到案经过等书证;2.被害人王某甲、王某乙、唐某乙、易某丙、谌某某、粟某甲、粟某乙、吴某某的陈述;3.证人粟丙、粟丁、易某甲、易某乙的证言;4.被告人唐某甲的供述与辩解;5.现场勘验笔录;6.鉴定意见。
本院认为,被告人唐某甲过于自信,在林区违规用火引发森林火灾,其行为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一十五条第二款的规定,应当依法以失火罪追究其刑事责任。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湖南省溆浦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张志东
2020年5月29日
附:
1.被告人唐某甲现羁押于溆浦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3册;
3.量刑建议书1份;
4.《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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