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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唐某某妨害信用卡管理案)_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独角龙 评论0

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深南检刑诉〔2020〕354号

被告人唐某某,男,1990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453811990********,汉族,小学文化,户籍所在地:广东省云浮市,在广州市**养殖场加工厂工作,在深圳无住处,因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12月11日被深圳市公安局南山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犯有妨害信用卡管理罪,经本院批准,于2020年1月14日被该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深圳市公安局南山分局(桃源派出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唐某某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3月1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3月10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5月7日,被害人李某某被他人(身份不详,另案处理)冒充军警后勤人员以采购红酒和盒饭的方式诈骗货款95520元,该款项转账至证人张某甲的中国邮政储蓄银行,后于2019年5月14、15日先后在湖北省荆州市和广东省罗定市被他人取走,经核实,2019年4月底,张某甲经证人陈某某、邓某某介绍了解到可以售卖银行卡赚钱,先后在邮政储蓄银行、农业银行、工商银行和中国银行办理了五张银行卡(包含银行卡、U盾、银行卡绑定的手机卡及注册支付宝),并将其中三张银行卡交付给邓某某,邓某某再转交给被告人唐某某,后唐某某微信转账300元给张某甲,转账600元给邓某某。另,唐某某还以每张卡300元的价格向陈某某、邓某某分别购买了两张、三张银行卡。

2019年12月11日,唐某某在广州市被民警抓获。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手机;2.书证: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被告人身份信息、抓获经过、扣押清单;3.证人证言:张某甲、陈某某、邓某某、周某某等的证言:4.被害人陈述:李某某的陈述;5.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唐某某的供述与辩解;6.鉴定意见:手机数据提取鉴定报告;7.辨认笔录:陈某某、邓某某对唐某某的辨认;8.电子数据:QQ聊天记录。

本院认为,被告人唐某某为谋取非法利益,非法购买、持有他人信用卡,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七十七条之一第二、四项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妨害信用卡管理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李少麟

2020年3月23

附:

    1.被告人现羁押于深圳市南山区看守所;

2.全部案卷电子卷宗肆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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