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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唐某某妨害公务、危险驾驶案)_湖南省双牌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独角龙 评论0

湖南省双牌县人民检察院

湖南省双牌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双检公诉刑诉〔2019〕152号

被告人唐某某,男性,1986年**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311231986********,汉族,高中文化,户籍所在地湖南省永州市双牌县,住双牌县******号,因涉嫌妨害公务罪,经双牌县公安局决定,于2019年9月22日被双牌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犯有妨害公务罪,经双牌县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19年9月30日被双牌县公安局逮捕。

本案由双牌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唐某某涉嫌妨害公务罪与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11月2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9月21日晚,被告人唐某某酒后驾驶摩托车搭载其儿子唐某甲,沿**路由南往北行驶,途经交警大队门口被执勤交警拦下,酒精检测结果为134.9mg/100ml,涉嫌醉酒驾车。在被交通警察查获后拒不配合以威胁方法阻碍交通警察执行职务,在被派出所民警传唤、强制带离过程中,唐某某激烈反抗,导致辅警李某某和何某某二人受伤。经鉴定,执法人员何某某、李某某伤势不构成轻微伤;被告人唐某某血液中乙醇含量为132.50mg/100ml,系醉酒驾车。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1.涉案摩托车照片;2.到案经过、户籍证明、任免文件等书证;3.证人周某某、黄某某和盘某某等人的证言;4.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5.鉴定意见;6.勘验、检查、笔录等其他相关刑事证据。

本院认为,被告人唐某某醉酒驾车,在被交通警察查获后拒不配合以威胁方法阻碍交警执行职务。在被派出所民警传唤、强制带离过程中,唐某某暴力反抗,导致两名辅警受伤,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和第二百七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被告人唐某某一人犯两罪,应当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六十九条的规定,应当两罪并罚;被告人唐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罪行,是坦白,应当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唐某某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建议对被告人唐某某以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二个月,罚金三千元,以妨害公务罪判处拘役三个月;两罪并罚,合并执行拘役四个月,罚金三千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双牌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朱玉俊

2019年12月13日

附:1.被告人唐某某羁押在双牌县看守所处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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