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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唐某某妨害公务案)(公开版)_抚松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独角龙 评论0

抚松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抚检刑检刑诉〔2018〕195号

被告人唐某某,男,1984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2224041984********,汉族,小学文化,户籍所在地吉林省延边朝鲜族自治州珲春市,现住吉林省抚松县**镇**小区**单元**室,因涉嫌妨害公务罪,于2018年8月31日被抚松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犯有妨害公务罪,经抚松县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18年9月7日被抚松县公安局逮捕。

辩护人陈凤华,吉林闻轩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案由抚松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唐某某涉嫌妨害公务罪,于2018年10月8日移送本院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唐某某于2018年8月30日下午,在抚松县露水河镇砬子河村附近阻碍道路维修队施工,不让施工车辆通行,露水河派出所民警在依法处置该行为时,唐某某不配合民警执行公务,在民警将其带离的过程中,唐某某使用暴力、威胁方法对民警实施殴打及恐吓,造成露水河派出所民警孙某某、李某某、某某甲、陈某某受伤。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被告人唐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被害人陈某某、李某某、孙某某、某某甲的陈述;

证人某某乙、王某甲、金某某、刘某某、王某乙、毛某某的证言;

执法记录仪视频;

(五)书证:受案登记表、门诊诊断书、残疾证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唐某某以暴力方法阻碍民警依法执行职务,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七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妨害公务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二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抚松县人民法院

检  察  员:  王洪涛

2018年10月18日

附:

1、被告人唐某某现羁押于抚松县看守所;

2、移送卷宗贰册;

3、证人(鉴定人)名单壹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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