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昆明市官渡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官检一部刑诉〔2020〕436号
被告人唐某某,男,1977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322331977********,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云南省曲靖市会泽县**乡**村委**街**组**号,因涉嫌妨害公务罪,经昆明市公安局官渡分局决定,于2019年12月7日被刑事拘留,于2019年12月20日被取保候审。
本案由昆明市公安局官渡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唐某某涉嫌妨害公务罪,于2020年4月2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4月25日已告知被告人及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12月6日22时许,昆明市公安局交警支队八大队民警吴某某、王某某在官渡区福德路**KTV附近查处陈某某酒后驾驶,唐某某赶至现场后不听民警警告,辱骂并殴打民警吴某某,经鉴定,吴某某的伤情为轻微伤。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2.证人证言;3.被害人陈述;4.被告人供述和辩解;5.辨认笔录;6.鉴定意见;7.视听资料。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唐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唐某某明知民警执行职务而予以阻挠,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七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妨害公务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唐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唐某某具有坦白情节,建议判处唐某某六个月以上,九个月以下有期徒刑,可适用缓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昆明市官渡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杨建平
2020年5月28日
附件:
1.被告人唐某某现取保候审,联系电话1388818****。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光盘3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及《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告知书》各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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