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京丰检三部刑诉〔2020〕811号
被告人唐某某,女,1962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107211962********,汉族,小学文化程度,农民,出生地四川省江油市,户籍所在地四川省江油市**镇**村**组**号。2017年11月因扰乱公共场所秩序被北京市公安局丰台分局行政拘留五日;2018年8月21日因非法占道揽客扰乱公共场所秩序被北京市公安局丰台分局给予警告处罚;2018年11月14日因非法占道揽客扰乱公共场所秩序被北京市公安局丰台分局行政拘留五日。因涉嫌妨害公务罪,于2020年4月21日被北京市公安局丰台分局刑事拘留,同年5月21日经本院批准,被北京市公安局丰台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北京市公安局丰台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唐某某涉嫌妨害公务罪,于2020年7月1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7月13日已告知被告人唐某某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唐某某同意本案适用认罪认罚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4月20日6时许,被告人唐某某在本市丰台区翠林小区东门附近驾驶一辆银白色金属车棚三轮燃油摩托车占道揽客,在民警上前依法执行职务准备对其进行查处时,被告人唐某某驾驶该摩托车冲撞民警后逃离,过程中致民警杜某某、薛某某、赵某甲受伤。经鉴定,民警薛某某、赵某甲的损伤程度属轻微伤,民警杜某某的损伤程度不构成轻微伤。
2020年4月20日,被告人唐某某在案发地被北京市公安局丰台分局右安门派出所民警查获,其到案后能如实供述基本犯罪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北京丰台右安门医院出具的诊断证明书,北京市公安局丰台分局行政处罚决定书,扣押决定书、扣押清单、扣押笔录、扣押涉案银白色金属车棚三轮燃油摩托车一辆;2.证人证言:证人杜某某、赵某甲、薛某某的证言;3.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唐某某的供述与辩解;4.鉴定意见:北京盛唐司法鉴定所出具的司法鉴定意见书;5.视听资料:执法记录仪视频、案发地监控录像;6.其他证明材料:破案报告、到案经过,人口信息表,工作记录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唐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唐某某暴力袭击正在依法执行职务的人民警察,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七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妨害公务罪追究其刑事责任,且应从重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官 王彦霖
检察官助理 赵丽薇
2020年8月13日
附件:1.被告人唐某某现羁押于北京市丰台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 4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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