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明光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明检一部刑诉〔2020〕18号
被告人唐某某,男,1990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411271990********,汉族,初中文化,农民,住明光市**镇**村**组**号。被告人唐某某因涉嫌妨害公务罪,于2020年2月20日被明光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明光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唐某某涉嫌妨害公务罪,于2020年2月2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2月25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2020年2月25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2月13日,明光市桥头镇政府根据明光市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应急指挥部要求对所辖自然村进行封闭式管理,要求每户两天可派一人持《通行证》外出,并组织村委会工作人员在疫情监测卡口执勤。2月16日18时许,被告人唐某某骑电动车在汉塘村疫情监测卡口,拒不配合防疫执勤人员查某某、郑某某的防疫工作,强行闯卡,查某某、郑某某上前制止时,唐某某拿起路边的石块砸向郑某某头部并用拳头击打郑某某,致其头面部受伤。经明光市公安局法医鉴定,郑某某面部划伤损伤程度为轻微伤。
被告人唐某某到案后,对上述事实供认不讳。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户籍证明、受案登记表、抓获经过、明光市桥头镇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领导小组文件等书证;
2.证人查某某、刘某某、陈某某、张某某、赵某某等人证言;
3.被害人郑某某的陈述;
4.被告人唐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5.明光市公安局法医学人体损伤程度鉴定书;
6.视频资料一份。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唐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唐某某在疫情防控期间以暴力方法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妨害公务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其法定刑为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罚金。被告人唐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坦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依法可以从轻处罚;其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依法可以从宽处理。建议判处其有期徒刑六个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安徽省明光市人民法院
检察员:高国平
2020年2月25日
附:
1.被告人唐某某现住明光市**镇**村**组**号。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二册、光盘一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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