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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唐某某妨害公务案)_盘州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独角龙 评论0

盘州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盘检刑诉〔2020〕83号 

被告人唐某某,男,1985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202021985********,汉族,中专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贵州省盘州市,住**镇**村**组。因涉嫌妨害公务罪,于2020年4月1日被盘州市公安局刑事拘留,于2020年4月15日经本院批准逮捕,次日被盘州市公安局逮捕

案由盘州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唐某某涉嫌妨害公务罪,于2020年6月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6月1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2020年6月1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辩护人、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3月31日晚23时许,被告人唐某某与其朋友郭某某、谭某某在盘州市翰林街道翰林苑小区入口处的烧烤摊上吃烧烤喝啤酒。期间唐某某在烧烤摊上大声喧哗,出口辱骂烧烤摊老板李某某。盘州市公安局民警孙某某下班路过,看见唐某某有妨害社会治安的行为,便向唐某某等人出示人民警察证,表明身份后,对唐某某进行劝阻,唐某某不听劝阻并对孙某某进行辱骂及踢打,致孙某某腿部软组织损伤。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病历资料、人民警察证复印件等;2.证人证言:李某某等人的证言;3.被害人陈述:被害人孙某某的陈述;4.被告人供述与辩解:被告人唐某某的供述与辩解;5.现场勘查笔录、辨认笔录等;6.鉴定意见。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唐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唐某某以暴力方式妨害警察执行职务,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七条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妨害公务罪追究刑事责任。被告人唐某某自愿认罪认罚,且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建议判处被告人唐某某有期徒刑六个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本案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二条的规定,建议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此致

盘州市人民法院 

检  察  官 赵花

                                               检察官助理 杨科

                                               

2020年6月9日 

                                               

附件:1.被告人现羁押于盘州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二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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