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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唐某某妨害公务案)_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独角龙 评论0

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渝北检刑诉〔2020〕Z1029号

被告人唐某某,男,1967年****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102241967********,汉族,小学文化程度,保安,出生地重庆市北碚区,住重庆市渝北区**小区(户籍所在地:重庆市北碚区********号)。因犯抢劫罪,1993年12月24日被重庆市北碚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六年,1998年10月20日刑满释放。因涉嫌妨害公务罪,2020年5月22日被重庆市公安局渝北区分局刑事拘留,同年6月2日被释放,同年6月15日本院经本院批准,次日由重庆市公安局渝北区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重庆市公安局渝北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唐某某涉嫌妨害公务罪,于2020年7月6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值班律师、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5月20日14时许,被告人唐某某等人饮酒后在渝北区龙兴街名人山庄附近与徐某甲打架斗殴,公安机关接警后将唐某某等人带回重庆市公安局渝北区分局双龙派出所接受调查并看押在留置室,后唐某某自称身体不适,被带至民警办公室,由值班组长民警徐某乙等人了解唐某某身体状况及打架情况,其间,因唐某某坐姿不端被徐某乙多次口头纠正未果后,徐某乙多次采取托扶方式纠正唐某某坐姿,唐某某威胁要杀害徐某乙,被戴上手铐,后唐某某趁徐某乙不备,使用手铐击打徐某乙头部,民警邓某某、徐某乙、王某某、辅警徐某丙将唐某某制服,在制服过程中,唐某某反抗致民警邓某某受伤。

案发后,被告人唐某某及家属向民警徐某乙、邓某某表示歉意,取得二人的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常住人口信息表、到案经过、警官证、值班表、出警反馈表、病历材料、刑事判决书、释放证明、谅解书等;

2.证人王某某、徐某丙、徐某甲的证言;

3.被害人徐某乙、邓某某的证言;

4.被告人唐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5.监控视频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唐某某暴力袭击正在依法执行职务的人民警察,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第五款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妨害公务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官:马  超

2020年8月4日

                                     

附件:

1. 被告人唐某某羁押于重庆市渝北区看守所;

2. 案卷材料3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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