起 诉 书
被告人唐某某,男,1994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1504241994********,内蒙古林西人,汉族,高中文化程度,个体,捕前住林西县**镇**小区**号楼**单元**室。无前科。2019年11月26日因涉嫌妨害公务罪被林西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2月9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同日由林西县公安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林西县看守所。
本案由林西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唐某某涉嫌妨害公务罪于2020年2月6日移送本院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当日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卷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1月25日21时许,林西县公安局交警大队民警宁某某及辅警徐某某在新城子收费站北侧S204公路执勤时,发现被告人唐某某驾驶的蒙D7****制式出租车低速行驶,涉嫌交通违法,因被告人唐某某拒不配合执法。遂对其进行口头传唤,辅警徐某某打开车门抓住唐某某衣服,要求其下车,被告人唐某某抓住徐某某反光背心的衣领,将徐某某上身拽入驾驶室内,并用脚踢徐某某左腰部及左侧大腿,用手抓徐某某面部,后被其他在场民警合力控制。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
1.物证;2.书证;3.证人宁某某等人的证言;4.被害人徐某某的陈述;5.被告人唐某某的供述;6.视听资料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唐某某暴力袭击正在依法执行职务的人民警察,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第五款之规定,涉嫌妨害公务罪,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以妨害公务罪追究其刑事责任。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对被告人唐某某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林西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魏巍
2020年3月5日
附:
1.被告人唐某某现羁押于林西县看守所;
2.《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3.随案移送全部案卷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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