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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唐某某妨害公务案)_湖南省江华瑶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独角龙 评论0

湖南省江华瑶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江华一部刑诉〔2020〕143号

被告人唐某某,男,1964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329261964********,瑶族,小学文化,务农,非人大代表或政协委员,户籍地湖南省江华瑶族自治县,住本县**镇**村**号,因涉嫌妨害公务罪,于2020年7月2日被江华瑶族自治县公安局刑事拘留,次日被江华瑶族自治县公安局取保候审。同年7月28日经本院决定对其取保候审。

本案由江华瑶族自治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唐某某涉嫌妨害公务罪,于2020年7月28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7月28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7月1日9时许,被告人唐某某无证驾驶车牌号为湘******的二轮女式摩托车路过207国道河路口镇白沙塘村路段时,见江华瑶族自治县公安局河路口交警中队辅警杨某某打手势示意其停车接受检查,因怕被处罚,唐某某强行冲关,将杨某某撞伤。经永州市冯河司法鉴定所司法鉴定意见书证实,杨某某头部头皮裂伤、双下肢软组织挫伤,属轻微伤。

2020年7月1日,江华瑶族自治县公安局民警传唤唐某某到案接受问话。7月24日,唐某某赔偿杨某某医药费、误工费等共计12000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谅解书、领条、户籍信息等;2.证人证言:证人李某某、奉某甲、奉某乙的证言;3.被害人陈述:被害人杨某某的陈述;4.被告人供述和辩解:被告人唐某某的供述和辩解;5.鉴定意见;6.勘验、检查笔录;7.视听资料、电子数据。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唐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唐某某暴力袭击正在依法执行职务的人民警察,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七条第一、五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妨害公务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唐某某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建议判处被告人唐某某有期徒刑六个月,可适用缓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江华瑶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欧迪清

2020年8月5日

附件:1.被告人唐某某现取保候审在家。联系方式:1570747****。

2.移送案卷材料和证据贰册。光盘叁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壹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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