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合川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渝合检刑诉〔2020〕Z752号
被告人唐某甲,男,1993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116221993********,汉族,小学文化程度,四川省广安市人,住四川省武胜县**镇**村**组**号。因涉嫌妨害公务罪,于2020年7月30日被重庆市合川区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2020年9月4日被重庆市合川区公安局逮捕。
本案由重庆市合川区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唐某甲涉嫌妨害公务罪,于2020年10月2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0月22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7月30 日2时20分许,被告人唐某甲与唐某乙将一同饮酒时醉酒的何某某送至重庆市合川区二郎镇卫生院救治,因二人未找到医生,遂在卫生院内吵闹,该院副院长杨某某报警。重庆市合川区公安局二郎派出所所长刘某某接报警后带队来到该卫生院,经劝解唐某甲、唐某乙仍继续吵闹,刘某某遂通知民警陈某某、易某某等人前来增援,并传唤二人到二郎派出所接受调查, 二人拒不配合,唐某甲还采取脚踹、嘴咬、撕扯衣服等行为抗拒民警将其强制带离,造成刘某某左手大拇指受伤、辅警易某某左手小指受伤、民警陈某某及辅警邹某某等人上衣被撕烂。
经重庆市合川区公安局物证鉴定所鉴定:易某某的人体损伤程度属轻微伤。
被告人唐某甲到案后如实供述了上述犯罪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被告人唐某甲的常住人口信息、110受理单、警官证复印件、情况说明、处警经过等;
2.证人证言:刘某某、杨某某、邹某某、易某某等人的证言;
3.被告人的供述和辩解:唐某甲的供述和辩解;
4.鉴定意见:伤情鉴定文书;
5.视频资料:监控视频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唐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唐某甲以暴力手段阻碍人民警察依法执行职务,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七条第一、五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妨害公务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唐某甲到案后如实供述其罪行,系坦白,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唐某甲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建议判处被告人唐某甲有期徒刑六个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重庆市合川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官:刘林
检察官助理:秦海鑫
2020年11月19日
附件:
1.被告人唐某甲现羁押于重庆市合川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二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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