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开江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开检一部刑诉〔2020〕120号
被告人唐某某,绰号“**”、“**”,女,1968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130291968********,汉族,小学,商业、服务业人员,户籍所在地四川省达州市大竹县**镇**村**组,住开江县新宁镇**巷**号附**号。因涉嫌容留、介绍卖淫罪,于2020年7月22日被开江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8月4日被逮捕。
本案由开江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唐某某涉嫌容留、介绍卖淫罪,于2020年9月1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三日内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本院于2020年10月19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唐某某于2020年6月开始,在自己租住的开江县新宁镇**巷**号二楼房屋内容留他人卖淫,以介绍嫖客与卖淫女达成卖淫嫖娼活动的方式,从中抽取金额不等的服务费,其中:嫖客选择做150元“快餐”的则抽取服务费50元,嫖客选择做300元“全套”的则抽取服务费100元,嫖客选择做700-1000元“包夜”的则抽取服务费200元。7月21日晚十一点多钟,三个男子到唐某某经营的位于新宁镇**巷**号“**”门市上洗脚,他们问了唐某某“耍女娃”(嫖娼)的价格之后,唐某某将三人带至**巷**号二楼房屋内,当时屋内有六名“女娃”,男子陈某某找了卖淫女张某某做“全套”,当即给唐某某现金300元,程某某找了卖淫女谭某某做“快餐”(尚未付钱)。当卖淫女谭某某、张某某与嫖客程某某、陈某某在房间内从事卖淫嫖娼活动时被开江县公安局治安管理大队民警当场查获。
同时查明,唐某某分别于2018年4月26日、2019年7月29日因介绍闫某某、李某某卖淫,被开江县公安局予以行政处罚。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2、证人证言;3、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4、现场勘验、检查笔录、照片及辨认笔录;5、视听资料。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唐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唐某某以营利为目的,提供场所,容留、介绍二人以上卖淫,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九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容留、介绍卖淫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唐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第二百零一条的规定,可以从轻和从宽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开江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胡兴林
检察官助理:梅 竹
2020年10月26日
附件:
1.被告人羁押于达州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卷宗三册,光盘二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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