起 诉 书
本案由广州市公安局增城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唐某某涉嫌容留、介绍卖淫罪,于2019年12月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期间,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一次,依法延长审查起诉期限一次。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4年9月至11月期间,被告人唐某某和同案人徐某某(已判决)在徐某某租用位于广州市增城区新塘镇新何村高地街47号的旅馆,雇请同案人陈某某(已判决)负责管理旅馆并容留、介绍米某某、石某某、王某等妇女在该旅馆多次从事卖淫活动。2014年11月23日15时30分许,增城警方在该处现场抓获卖淫女米某秀、石某某、王某和嫖客黄某某、王某某(均被行政拘留)、同案人陈某某以及缴获嫖资人民币910 元、纸质记账本5本、避孕套2盒。
被告人唐某某于2019年9月24日被湖南省邵阳市警方抓获归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缴获的嫖资、避孕套等物证;
2.归案经过、户籍资料、纸质记账本等书证;
3.证人米某某、王某某、石某某等人的证言;
4.同案人陈某某、徐某某等人的供述;
5.被告人唐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6.现场勘验笔录及辨认笔录等;
7.辨认视频、讯问视频等视听资料。
本院认为,被告人唐某某无视国家法律,容留、介绍他人卖淫,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九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容留、介绍卖淫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广东省广州市增城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许秀云
附:
1.被告人唐某某现羁押于广州市增城区看守所。
2.本案卷宗12册。
3.《量刑建议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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