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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唐某某容留、介绍卖淫案)

2021-09-22 独角龙 评论0

广东省广州市增城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穗增检诉刑诉〔2020〕185号

被告人唐某某,女,1972年**月**日生,身份证号码4326211972********,汉族,文化程度小学,群众,户籍所在地湖南省邵阳市邵阳县**路**号。因本案于2019年9月24日被广州市公安局增城区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0月30日经本院批准逮捕,次日被逮捕。

本案由广州市公安局增城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唐某某涉嫌容留、介绍卖淫罪,于2019年12月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期间,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一次,依法延长审查起诉期限一次。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4年9月至11月期间,被告人唐某某和同案人徐某某(已判决)在徐某某租用位于广州市增城区新塘镇新何村高地街47号的旅馆,雇请同案人陈某某(已判决)负责管理旅馆并容留、介绍米某某、石某某、王某等妇女在该旅馆多次从事卖淫活动。2014年11月23日15时30分许,增城警方在该处现场抓获卖淫女米某秀、石某某、王某和嫖客黄某某、王某某(均被行政拘留)、同案人陈某某以及缴获嫖资人民币910 元、纸质记账本5本、避孕套2盒。

被告人唐某某于2019年9月24日被湖南省邵阳市警方抓获归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缴获的嫖资、避孕套等物证;

2.归案经过、户籍资料、纸质记账本等书证;

3.证人米某某、王某某、石某某等人的证言;

4.同案人陈某某、徐某某等人的供述;

5.被告人唐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6.现场勘验笔录及辨认笔录等;

7.辨认视频、讯问视频等视听资料。

本院认为,被告人唐某某无视国家法律,容留、介绍他人卖淫,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九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容留、介绍卖淫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广东省广州市增城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许秀云

2020228

附:

1.被告人唐某某现羁押于广州市增城区看守所。

2.本案卷宗12册。

3.《量刑建议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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