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衡东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东检公诉刑诉〔2020〕115号
被告人唐某某,女,1966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304231966********,汉族,半文盲,个体工商户,户籍所在地:衡山县**镇**村**组,住址地:衡东县**镇**路**号。因涉嫌容留卖淫罪,于2020年5月22日由衡东县公安局决定取保候审。
本案由衡东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唐某某涉嫌容留卖淫罪,于2020年6月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6月1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唐某某在衡东县**镇**南路**号经营一家未挂牌旅社。2020年5月21日,被告人唐某某多次容留孟某某、陶某某在其经营的旅社内从事卖淫活动,具体如下:
1、2020年5月21日9时许,被告人唐某某容留孟某某在其经营的旅社卖淫1次,并从中收取20元。
2、2020年5月21日13时许,被告人唐某某容留孟某某在其经营的旅社卖淫1次,并从中收取20元。
3、2020年5月21日20时许,被告人唐某某再次容留孟某某、陶某某在其经营的旅社卖淫。孟某某、陶某某分别准备与嫖娼者宾某某、戴某某发生性关系时被公安民警查获。
被告人唐某某于2020年5月21日被公安机关传唤到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1.户籍资料、到案经过、行政处罚决定书等书证;2.证人孟某某、陶某某、宾某某、戴某某的证言;3.视听资料;4.被告人唐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唐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唐某某容留他人卖淫,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九条第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容留卖淫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唐某某自愿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建议判处被告人唐某某拘役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可适用缓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湖南省衡东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阳永恒
2020年6月11日
附件:
1.被告人唐某某现取保候审在家候审。
2.案卷材料和证据1册56页,光碟2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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