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南京市建邺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宁建检诉刑诉〔2020〕99号
被告人唐某某,男,1988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209221988********,汉族,大学文化,无业,住江苏省徐州市铜山区**园**区**幢**楼**号(户籍所在地:江苏省滨海县**镇**路)。被告人唐某某因涉嫌容留他人吸毒罪,于2020年1月10日被南京市公安局建邺分局刑事拘留,2020年2月12日经本院批准逮捕,2020年2月13日由该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南京市公安局建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唐某某涉嫌容留他人吸毒罪,于2020年4月1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4月11日已告知被告人唐某某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唐某某,听取了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2020年5月11日,经依法批准,本案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十五日。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3月份至6月份,被告人唐某某在明知自己患有艾滋病的情况下,多次在本市江宁区**苑**幢**单元**室与吴某某(男)发生性关系,并容留其吸食毒品甲基苯丙胺(冰毒)。
具体犯罪事实分述如下:
1.2018年3月24日,唐某某在上述地点以人民币520元的价格与吴某某发生性关系;
2.2018年4月1日,唐某某在上述地点容留吴某某吸食毒品冰毒后与其发生性关系;
3.2018年5月28日,唐某某在上述地点容留吴某某吸食毒品冰毒后与其发生性关系;
4、2018年6月29日,唐某某在上述地点容留吴某某吸食毒品冰毒后,以人民币666.66元的价格与其发生性关系。
2020年1月9日,被告人唐某某在徐州市铜山区**园**区**幢**楼**号车库内被抓获,后如实供述了上述犯罪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抓获经过、搜查证、扣押清单、HIV抗体确证检测报告单等书证;
2.证人吴某某、袁某某等人的证言;
3.被告人唐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4.辨认笔录。
本院认为,被告人唐某某容留他人吸食毒品,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四条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容留他人吸毒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唐某某明知自己患有艾滋病而嫖娼,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六十条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传播性病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唐某某系判决宣告以前一人犯数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九条的规定,应当数罪并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江苏省南京市建邺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董砺欧
检察官助理:孟晋
2020年5月12日
附:
1.被告人唐某某现羁押于南京市第二看守所(南山医院);
2.全部案件材料;
3.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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