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西安市莲湖区人民检察院
起诉书
莲检二部刑诉〔2020〕845号
被告人唐某某,男,1976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6101031976********,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无业,户籍地陕西省西安市碑林区**号,2002年5月24日因犯抢劫罪被西安市碑林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六个月,并处罚金2000元,2005年6月29日减刑释放,2020年8月20日因涉嫌容留他人吸毒罪被西安市公安局莲湖分局刑事拘留,同年9月1日经本院批准逮捕,9月3日由西安市公安局莲湖分局执行。
本案由西安市公安局莲湖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唐某某涉嫌容留他人吸毒罪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被告人唐某某在西安市**区**门**号其家中,分别于2020年7月20日、7月24日、7月28日三次容留吸毒人员刘某某吸食毒品海洛因。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1、受案登记表、指定管辖决定书;2、指认笔录、辨认笔录及照片;3、证人刘某某的证言;4、被告人唐某某的供述和辩解;5、现场检测报告;6、前科材料、户籍证明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唐某某多次容留他人吸食毒品海洛因,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容留他人吸食毒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唐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建议判处拘役四个月,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陕西省西安市莲湖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李天舒
2020年10月16日
附:1.被告人现羁押在莲湖区看守所;
2.案卷三册,材料一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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