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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唐某某容留他人吸毒案)(公开版)

2021-09-20 独角龙 评论0

阳山县人民检察院

广东省清远市阳山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阳检诉刑诉〔2020〕4号

被告人唐某某,男性,1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4182319********,汉族,小学文化,户籍地广东省阳山县**镇**村委会**村**号。2019年11月19日因吸食毒品被阳山县公安局行政拘留五日。因涉嫌容留他人吸毒罪,经阳山县公安局决定,于2019年11月24日被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2019年12月5日被执行逮捕。

本案由广东省阳山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唐某某涉嫌容留他人吸毒罪,于2019年12月2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12月27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适用普通程序。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1月17日凌晨,被告人唐某某在阳山**酒店**房内,容留毛某甲、毛某乙一起吸食毒品氯胺酮(俗称K粉)。

2019年11月18日凌晨,被告人唐某某在阳山**酒店**房内,容留莫某某、毛某甲、毛某乙、甘某某一起吸食毒品氯胺酮。

经对被告人唐某某、莫某某、毛某甲、毛某乙、甘某某的尿液样本进行检测,结果为氯胺酮-K粉呈阳性。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报警摘抄记录、调取证据通知书、阳山**酒店入住记录、微信转账记录、到案经过、户籍证明等书证;

2.证人莫某某、毛某甲、毛某乙、甘某某的证言;

3.被告人唐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4.现场检测报告书;

5.辨认笔录、现场辨认笔录等;

6.刑事科学技术照片。

本院认为,被告人唐某某容留多人吸食毒品氯胺酮,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是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容留他人吸毒罪追究他刑事责任。唐某某在到案后如实供述其容留他人吸毒的犯罪事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的规定,属坦白,可以从轻处罚;唐某某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且愿意接受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建议对唐某某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阳山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梁土香

2020年1月19日

附:

1.被告人唐某某现被羁押于阳山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3册。

3.量刑建议书10份。 

4.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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