岳阳市君山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君山区院公诉刑诉〔2019〕109号
被告人唐某某,男,****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30611********5517,汉族,大专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岳阳市君山区**镇**村**组,现住**镇**房。因吸食毒品,于2013年4月17日被岳阳市公安局君山分局行政拘留十日,2017年12月13日被强制隔离戒毒。因涉嫌容留他人吸毒罪,于2019年7月13日被岳阳市公安局君山分局刑事拘留,同年7月25日经本院批准并由该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岳阳市公安局君山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唐某某涉嫌容留他人吸毒罪,于2019年9月2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6年10月至2017年11月期间,被告人唐某某先后4次容留吸毒人员在其位于岳阳市君山区**镇**附近的家中吸食甲基苯丙胺(俗称“冰毒”)。具体事实如下:
1、2016年10月份的一天下午,唐某某容留平某某、施某某在家中吸食冰毒。
2、2017年4月17日上午,唐某某容留平某某在家中吸食冰毒。
3、2017年8月份的一天下午,唐某某容留徐某某、朱某某在家中吸食冰毒。
4、2017年11月份的一天晚上,唐某某容留平某某、肖某某、黄某某在家中吸食冰毒。
2019年7月12日,被告人唐某某在长沙市麓山戒毒所被公安民警传唤到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行政处罚决定书、到案情况说明、户籍资料;
2、证人朱某某、徐某某、平某某、施某某、肖某某、黄某某的证言;
3、被告人唐某某的供述;
4、辨认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唐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唐某某多次容留他人吸食毒品,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容留他人吸毒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因其具有坦白情节,且认罪认罚,建议判处被告人唐某某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四千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岳阳市君山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李妍
2019年10月10日
附:
1.被告人唐某某现羁押于华容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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