湘潭市岳塘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潭岳检公诉刑诉〔2019〕553号
被告人唐某某,男,1968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号码4303041968********,汉族,高中文化,**股份有限公司职工,户籍所在地及现住址湖南省湘潭市岳塘区**街道**路**号楼**座**单元**号。因涉嫌容留他人吸毒罪,2019年9月10日被湘潭市公安局高新分局刑事拘留。次日被湘潭市公安局高新分局监视居住。
本案由湘潭市公安局高新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唐某某涉嫌容留他人吸毒罪,于2019年10月3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被告人唐某某分别于2019年7月15日晚、8月9日晚、8月14日凌晨,8月17日晚、9月4日晚共五次容留吸毒人员程某某在其位于湘潭市岳塘区**路自己的家中吸食毒品甲基苯丙胺(冰毒)、甲基苯丙胺片剂(俗称“麻古”)。
被告人唐某某到案后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微信转帐记录等书证;2.证人程某某的证言;3.被告人唐某某的供述与辩解;4.辨认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唐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唐某某多次容留他人吸食毒品,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容留他人吸毒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唐某某系坦白,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建议判处被告人唐某某有期徒刑六个月或拘役五个月至六个月,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湘潭市岳塘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李汝蛟
2019年11月27日
附:
1.被告人唐某某现监视居住在家;
2.案卷材料和证据1;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4.《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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