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祁东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衡祁检公诉刑诉〔2020〕108号
被告人唐某某,男,1975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304261975********,汉族,小学文化,无业,湖南省祁东县人,住祁东县**街道**村**组。1996年因犯流氓罪被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判处死刑,缓刑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经减刑后,于2010年9月20日被假释,假释考验期为2010年9月20日至2013年3月13日。因犯盗窃罪,于2013年7月10日被祁东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撤销假释,与前罪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五年。因涉嫌容留他人吸毒罪,于2020年4月27日被祁东县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2020年5月18日被祁东县公安局逮捕。
本案由祁东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唐某某涉嫌容留他人吸毒罪,于2020年5月18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当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唐某某四次容留刘某某、龙某某在其家中二楼卧室吸毒。分别如下:
2020年4月11日,吸毒人员刘某某微信转账400元要求唐某某购买毒品。被告人唐某某从谭某某处购买甲基苯丙胺片剂(俗称“麻古”)和甲基苯丙胺(冰毒)后,在位于白鹤街道太和村广益组的家中二楼卧室与吸毒人员刘某某、龙某某共同吸食毒品。
2020年4月14日,吸毒人员刘某某再次微信转账1200元要求唐某某购买毒品。被告人唐某某从谭某某处购买甲基苯丙胺片剂和甲基苯丙胺后,在家中二楼卧室与吸毒人员刘某某、龙某某共同吸食毒品。
2020年4月20日,吸毒人员刘某某微信转账800元要求唐某某购买毒品。被告人唐某某自行加300元从谭某某处购买甲基苯丙胺片剂和甲基苯丙胺后,在家中二楼卧室与吸毒人员刘某某、龙某某共同吸食毒品。
2020年4月25日,吸毒人员刘某某再次微信转账600元要求唐某某购买毒品。被告人唐某某从谭某某处购买甲基苯丙胺后,在家中二楼卧室与吸毒人员刘某某、龙某某共同吸食毒品。当晚三人吸食毒品时被祁东县公安局民警现场抓获,现场缴获疑似毒品白色晶体3小包。经衡阳市公安局刑事科学技术研究所鉴定:缴获的白色晶体状物中检出甲基苯丙胺成分。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抓获经过、户籍资料、微信转账记录、刑事判决书等书证;2.证人谭某某、刘某某、龙某某的证言;3.被告人唐某某的供述与辩解;4.衡阳市公安局刑事科学技术研究所检验报告;5.辨认笔录、提取物证笔录、提取笔录、取样笔录。
本院认为,被告人唐某某违反国家毒品管理法规,多次为他人吸食毒品提供场所,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容留他人吸毒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唐某某在有期徒刑刑罚执行完毕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上刑罚之罪,系累犯;被告人唐某某揭发他人犯罪,从而得以侦破其他案件,还应分别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八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祁东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蔡艺
检察官助理:段玉冰
2020年5月22日
附件:1.被告人现羁押在祁东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贰册
3._证据目录、证人名单各伍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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