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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唐某某容留他人吸毒案)_秦淮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评论0

江苏省南京市秦淮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宁秦检诉刑诉〔2020〕788号

被告人唐某某,男,1991年**月**日出生于湖北省武汉市,身份证号码4201061991********,回族,本科文化,无业,住湖北省武汉市洪山区**大道**社区**栋**单元**室(户籍所在地:湖北省武汉市武昌区**路**室)。被告人唐某某曾因吸毒,于2019年12月被罚款人民币500元。被告人唐某某因涉嫌贩卖毒品罪,于2019年11月27日被南京市公安局秦淮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2月27日被该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南京市公安局秦淮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唐某某涉嫌容留他人吸毒罪,于2020年11月1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已告知被告人唐某某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期间,被告人唐某某在湖北省武汉市铁机路码头附近江边或**大道路边,先后三次在其牌号为鄂A3****白色本田汽车内容留匡某某吸食毒品大麻。

2019年11月26日,被告人唐某某被公安机关抓获归案,归案后其如实供述了公安机关尚未掌握的本人上述犯罪事实,并协助公安机关抓获其他犯罪嫌疑人。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 抓获经过、扣押清单等书证;

2.​ 证人匡某某的证言;

3.​ 被告人唐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4.南京市公安局秦淮分局制作的视听资料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唐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唐某某容留他人吸食毒品大麻,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容留他人吸毒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唐某某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被告人唐某某有立功表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八条的规定,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江苏省南京市秦淮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官 王  婷

      检察官助理 沈雨欣

2020年11月27日

     

附件:

1.被告人唐某某现取保候审于住处(电话:1507117****);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二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5.《适用速裁程序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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