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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唐某某容留他人吸毒案)_重庆市北碚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独角龙 评论0

重庆市北碚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渝碚检刑诉〔2020〕Z553号

被告人唐某某,男,1985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002251985********,汉族,高中文化程度,工人,住重庆市北碚区**路**号附**号**(户籍所在地:重庆市大足区**镇**村**组**号)。因吸食毒品,于2020年7月15日被重庆市公安局北碚区分局行政拘留十二日。因涉嫌容留他人吸毒罪,于2020年7月28日被重庆市公安局北碚区分局决定取保候审。

本案由重庆市公安局北碚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唐某某涉嫌容留他人吸毒罪,于2020年9月27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9月29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于2020年10月15日已告知被告人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认罪认罚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7月至2020年5月,被告人唐某某多次容留吸毒人员吸食毒品。具体犯罪事实如下:

1.2019年7月3日、2019年10月10日,被告人唐某某在其位于重庆市北碚区**路**号附**号**的家中,两次容留吸毒人员万某某吸食毒品甲基苯丙胺(冰毒)和甲基苯丙胺片剂(俗称“麻古”)。

2.2019年10月的一天、2020年3月6日,被告人唐某某在上述房屋内,两次容留吸毒人员谢某某吸食毒品甲基苯丙胺和甲基苯丙胺片剂。

3.2020年5月30日,被告人唐某某在其位于重庆市北碚区**路**号附**号**的出租屋内,容留吸毒人员何某某吸食毒品甲基苯丙胺和甲基苯丙胺片剂。

2020年7月15日,被告人唐某某因吸食毒品被公安民警查获。到案后,唐某某如实供述了上述公安机关尚未掌握的犯罪事实,并协助公安机关抓获了其他犯罪嫌疑人。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常住人口信息登记表、归案经过、情况说明、微信交易记录、房产证复印件、房产信息查询记录、通话记录等书证;

2证人万某某、谢某某、何某某、曹某某的证言;

3被告人唐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4辨认等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唐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唐某某一年内五次容留他人吸食毒品,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容留他人吸毒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唐某某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被告人唐某某到案后主动供述公安机关尚未掌握的犯罪事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是自首,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被告人唐某某协助公安机关抓获其他犯罪嫌疑人,经查证属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八条的规定,是立功,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建议判处被告人唐某某拘役三个月,宣告缓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重庆市北碚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邓婷婷

检察官助理:毛海霖

2020年10月22日

                                       (院  印)

附: 

1被告人唐某某现被取保候审于重庆市北碚区**路**号附**号**

2案卷材料和证据三册一百九十八页

3.《证人名单》一份

4.《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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