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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唐某某容留他人吸毒案)_长沙市雨花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独角龙 评论0

长沙市雨花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长雨检刑检刑诉〔2019〕808号

被告人唐某某,男,1981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301111981********,汉族,初中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及住址:长沙市雨花区**街道**村**组;因犯容留他人吸毒罪于2012年6月13日被长沙市雨花区人民法院判处拘役4个月,2012年7月27日刑满释放;因犯寻衅滋事罪于2014年5月29日被长沙市雨花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1年6个月,缓刑2年;因涉嫌容留他人吸毒罪于2019年5月30日被长沙市公安局芙蓉分局刑事拘留,2019年6月25日经本院批准,次日由长沙市公安局雨花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长沙市公安局雨花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唐某某涉嫌容留他人吸毒罪,于2019年8月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8月2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1.2019年4月中旬的一天,被告人唐某某容留吸毒人员叶某某(已行政拘留)在其位于长沙市雨花区**街道**小区**栋**房的住处吸食了冰毒及麻古。

2.2019年4月下旬一天,被告人唐某某容留吸毒人员叶某某在其位于长沙市雨花区**街道**小区**栋**房的住处吸食了冰毒及麻古。

3.2019年5月3日,被告人唐某某容留吸毒人员叶某某在其位于长沙市雨花区**街道**小区**栋**房的住处吸食了冰毒及麻古。

4.2019年5月4日,被告人唐某某容留吸毒人员叶某某在其位于长沙市雨花区**街道**小区**栋**房的住处吸食了冰毒及麻古。

5.2019年5月5日,被告人唐某某容留吸毒人员叶某某在其位于长沙市雨花区**街道**小区**栋**房的住处吸食了冰毒及麻古。

6.2019年5月23日凌晨,被告人唐某某容留吸毒人员叶某某、张某某、王某某(均已行政拘留)在其位于长沙市雨花区**街道**小区**栋**房的住处吸食了冰毒及麻古。

7.2019年5月29日凌晨,被告人唐某某容留吸毒人员王某某在其位于长沙市雨花区**街道**小区**栋**房的住处吸食了冰毒及麻古。

8.2019年5月29日16时许,被告人唐某某容留吸毒人员叶某某在其位于长沙市雨花区**街道**小区**栋**房的住处吸食了冰毒及麻古。

9.2019年5月29日22时许,被告人唐某某容留吸毒人员王某某在其位于长沙市雨花区**街道**小区**栋**房的住处吸食了冰毒及麻古。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现场抓获照片、尿检照片;2.现场检测报告书、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接报案登记表、线索及抓获经过、刑事判决书;3.证人叶某某、王某某、张某某的证言;4.被告人唐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本院认为,被告人唐某某一年内九次容留他人吸食冰毒、麻古,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容留他人吸毒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长沙市雨花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伍小学

2019年8月28日

附:

1.被告人唐某某现羁押在长沙市第一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证人、鉴定人的名单。_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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