株洲市天元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株天检一部刑诉〔2020〕235号
被告人唐某某,男,1985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4302211985********,汉族,中专文化,户籍地及现住址湖南省株洲市渌口区**镇**村**组**号。因吸食毒品,于2016年10月14日被原株洲县公安局决定行政拘留十二日;因吸食毒品,于2020年10月23日被株洲市公安局天元分局决定行政拘留十二日。因涉嫌容留他人吸毒罪,于2020年10月24日被株洲市公安局天元分局刑事拘留,2020年11月11日被本院批准逮捕,现在押。
本案由株洲市公安局天元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唐某某涉嫌容留他人吸毒罪于2020年11月1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1、2019年12月23日左右的一天晚上,被告人唐某某在自己位于株洲市天元区**社区散户的租房内,容留郭某某吸食毒品麻古和冰毒。
2、2020年端午节后的一天晚上,被告人唐某某在自己位于株洲市天元区**社区散户的租房内,容留郭某某吸食毒品麻古和冰毒。
3、2020年10月18日晚上,被告人唐某某在自己位于株洲市天元区**社区散户的租房内,容留郭某某、易某某、袁某某、“小马”(在逃)吸食毒品麻古和冰毒。
4、2010年10月21日中午,被告人唐某某在自己位于株洲市天元区**社区散户的租房内,容留郭某某吸食毒品麻古和冰毒。
另依法查明:被告人唐某某被抓获归案后如实供述了自己所犯罪行,且自愿认罪认罚。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1、书证;2、鉴定意见;3、证人郭某某、易某某、袁某某、黄某某等人的证言;4、被告人唐某某的供述与辩解;5、视听资料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唐某某容留他人吸食毒品,扰乱了社会管理秩序,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容留他人吸毒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唐某某被抓获到案后如实供述了自己所犯罪行,是坦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唐某某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湖南省株洲市天元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谭湘军
检察官助理:黄小平
2020年11月20日
附:
1、被告人唐某某现被羁押于株洲市第一看守所;
2、全部案卷和证据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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