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湘潭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潭县检二部刑诉〔2020〕5号
被告人唐某某,男,1991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303211991********,汉族,湖南省湘潭县人,初中文化,无业,住湘潭县**镇**村**组**号。2015年8月3日,因未取得机动车驾驶证驾驶摩托车被湘潭市公安局行政拘留三日。2020年7月14日,因吸食毒品被湘潭县公安局行政拘留五日,容留他人吸食毒品被行政拘留十二日,合并执行行政拘留十七日。2020年7月31日因涉嫌容留他人吸毒被湘潭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20年8月15日经本院批准被依法逮捕。
本案由湘潭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唐某某涉嫌容留他人吸毒罪,于2020年9月1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于次日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20年6月30日14时许,被告人唐某某在湘潭县**镇**栋**单元**号其姐姐家居住时,邀请武某某(外号滔伢子)”、姜某某(外号尧哥)来家中吃饭,吃完饭之后,有人提出去买毒品吸食,于是姜某某外出购买了三百元的冰毒和麻古。姜某某购买完毒品返回唐某某住处,之后唐某某、姜某某、武某某三人在湘潭县**镇**栋**单元**号客厅靠左上角方形桌上轮流采用烫吸的方式吸食毒品。三个人吸食完后,唐某某提出要留些给朋友郭某某吸食,于是微信视频通知郭某某来家中吸食毒品,郭某某来到唐某某家中采用烫吸的方式吸食完剩下的毒品。经长沙市公安局物证鉴定室鉴定,唐某某毛发中含有甲基苯丙胺成分。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行政处罚决定书、到案经过等书证;证人姜某某、武某某的证言;被告人唐某某的供述与辩解;现场勘查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唐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唐某某提供场所一次容留多人吸食毒品,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容留他人吸毒罪追究刑事责任。因被告人唐某某具有坦白、认罪认罚等量刑情节,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建议对被告人唐某某判处拘役四个月,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湘潭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朱文华
2020年9月17日
附件:
1.被告人唐某某现羁押在湘潭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二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_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