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云阳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云检刑诉〔2020〕Z385号
被告人唐某某,男,1988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002351988********,汉族,中专肄业,务工,户籍所在地及现住址重庆市云阳县**镇**路**号。因吸毒,于2013年2月28日被云阳县公安局行政拘留四日,并责令社区戒毒三年;因吸毒,于2020年1月10日被云阳县公安局行政拘留十五日,并被强制隔离戒毒二年。因涉嫌容留他人吸毒罪,于2020年7月29日被云阳县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同年9月12日被云阳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云阳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唐某某涉嫌容留他人吸毒罪,于2020年10月1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0月19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1月至2020年1月,被告人唐某某在云阳县**镇**路**号自己家中或者自己所有的粤T9****越野车内三次容留周某某、陶某某、李某某吸食毒品。具体事实如下:
1.2019年11月初的一天22时许,被告人唐某某驾驶粤T9****越野车搭载李某某、陶某某等人来到云阳县江口镇盛千路的一条支路上,之后唐某某在车内容留李某某、陶某某吸食冰毒和麻古一次;
2.2019年12月14日19时许,被告人唐某某在云阳县**镇**路**号自己家中容留周某某吸食冰毒一次;
3.2020年1月8日21时许,被告人唐某某驾驶粤T9****越野车搭载李某某、周某某等人来到云阳县江口镇盛千路的一条支路上,之后唐某某在车内容留李某某、周某某吸食冰毒和麻古一次。
2020年1月9日凌晨,民警在云阳县江口镇至盛堡社区的路上截停唐某某的车辆并将其抓获归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立案决定书、抓获经过、现场检测报告书、行政处罚决定书、户口证明等书证;
2.证人周某某、李某某、陶某某的证言;
3.被告人唐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4.重庆市精神卫生中心司法鉴定意见书;
5.辨认笔录、尿液提取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唐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唐某某提供场所供他人吸食毒品,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四条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容留他人吸毒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唐某某如实供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唐某某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被告人唐某某曾因吸毒受过行政处罚,酌情可以从重处罚。建议判处被告人唐某某有期徒刑九个月,并处罚金五千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重庆市云阳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张瀚
检察官助理:蒋武军
2020年10月29日
附件:
1.被告人现羁押于云阳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169页。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4.适用速裁程序建议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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