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沙市雨花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长雨检二部刑诉〔2020〕304号
被告人唐某某,男,****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30721********611X,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湖南省安乡县**乡**村**号,住址:湖南省长沙市雨花区**路**号**家庭旅馆;因涉嫌容留他人吸毒罪于2020年9月7日被长沙市公安局芙蓉分局刑事拘留,2020年9月23日经长沙市芙蓉区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次日长沙市公安局芙蓉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长沙市公安局芙蓉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唐某某涉嫌容留他人吸毒罪,于2020年10月2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0月27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唐某某分别于2020年8月2日、2020年8月5日、2020年8月30日三次与吸毒人员徐某某(已被行政拘留)在其居住的长沙市雨花区**路**号**家庭旅馆**房一起吸食了冰毒(甲基苯丙胺)、麻古(甲基苯丙胺、咖啡因)。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吸毒地点指认照片、现场检测(尿检)结果照片;2.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毒资微信转账记录截图、线索来源及到案经过等书证;3.证人徐某某、杨某某的证言;4.被告人唐某某的供述与辩解;5.现场检测(尿检)报告书。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唐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唐某某二年内多次容留他人吸食毒品,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容留他人吸毒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唐某某犯罪后自愿认罪认罚,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可以从轻处罚。建议判处被告人唐某某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长沙市雨花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伍小学
2020年10月29日
附:
1.被告人唐某某现羁押在长沙市第一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权利义务告知书1份。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