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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唐某某容留卖淫案)_广州市海珠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广东省广州市海珠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穗海检刑诉〔2020〕586号

被告人唐某某,男,1970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324241970********,汉族,文化程度小学,户籍地湖南省**县**镇**村**组,因本案于2020年9月16日被刑事拘留,同年10月15日被本院批准逮捕,同日被逮捕。

本案由广州市公安局海珠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唐某某涉嫌容留卖淫罪,于2020年12月4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唐某某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唐某某伙同同案人黄某某(已判决)自2020年7月24日开始,提供本市海珠区**约**巷**号**房和**房出租屋给卖淫女赵某某、纪某某从事卖淫活动,并负责望风。每名卖淫女每次性交易收取嫖客人民币150元,被告人唐某某、同案人黄某某从中获利50元。2020年9月15日20时许,被告人唐某某在本市番禺区联围路131号对出马路被抓获。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

2、书证;

3、证人证言;

4、被告人的供述和辩解;

5、勘验、检查、辨认等笔录;

6、视听资料、电子数据。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唐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唐某某无视国家法律,容留他人卖淫,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九条第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容留卖淫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唐某某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被告人唐某某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是坦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可以从轻处罚。建议判处被告人唐某某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广东省广州市海珠区人民法

检  察  官 许洁霞                        

                              2020年12月22

1. 被告人唐某某现被羁押于广州市海珠区看守所。

2. 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4卷,光盘3张。

3.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1份。

4.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告知书1份、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5.本案扣押:黑色VIVO X20型手机一台,现存于广州市公安局海珠区分局,请依法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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