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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唐某某容留卖淫案)_珠海横琴新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独角龙 评论0

珠海横琴新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珠横检一部刑检刑诉〔2020〕Z16号 

 

被告人唐某某,男,1977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305241977********,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湖南省邵阳市隆回县**镇**村**组**号。2016年4月20日因犯介绍卖淫罪被中山市第一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同年9月17日刑满释放。因容留卖淫嫌疑,于2020514日被珠海市公安局横琴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容留卖淫罪,经本院批准,于同年618日被珠海市公安局横琴分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珠海市第二看守所。

本案由珠海市公安局横琴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唐某某、陆某某(另案处理)涉嫌容留卖淫罪,于2020年7月2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于次日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20年4月13日开始,唐某某、陆某某在其经营的位于珠海市横琴新区**村**号**楼的**足浴店内,容留女技师卖淫,并提供其租赁的**村**号**楼房间作为卖淫嫖娼的场地,约定每次卖淫抽取58-60元的提成。

同年5月13日20时5分许,公安机关在珠海横琴新区**村**号**楼房屋内当场抓获卖淫嫖娼的陈某某与周某某、马某某与郑某某,在**楼房屋门口抓获被告人唐某某,在**楼**足浴店内抓获陆某某。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1.书证:抓获经过,房屋租赁合同、**足浴店价目表,陈某某与马某某微信截图、微信收付款记录,唐某某前科材料,陆某某前科资料、检验报告单、产检材料等;2.证人陈某某、马某某、周某某、郑某某、杨某某、李某某、陆某某的证言;3.被告人唐某某的供述与辩解;4.勘验、检查、辨认笔录;5.电子证据等证据。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唐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唐某某容留他人卖淫,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九条第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容留卖淫罪追究刑事责任。被告人唐某某归案后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并签署了《认罪认罚具结书》,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唐某某系累犯,应当从重处罚。建议判处被告人唐某某有期徒刑九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珠海横琴新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周明

2020年8月26日 

附:1.被告人唐某某现羁押于珠海市第二看守所。

2.案卷六册。

3.证人名单三份。

4.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适用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三百五十九条【引诱、容留、介绍卖淫罪】引诱、容留、介绍他人卖淫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第六十七条 …… 被告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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