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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唐某某对非国家工作人员行贿案)_邳州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独角龙 评论0

江苏省邳州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邳检刑二刑诉〔2020〕7号

被告人唐某某,男,1972年****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208251972********,汉族,大学文化,住宿迁市泗阳县**花园**室。被告人唐某某因涉嫌对非国家工作人员行贿罪,2018年8月30日被邳州市公安局刑事拘留,2018年9月29日被邳州市公安局取保候审,2019年9月25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邳州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唐某某涉嫌对非国家工作人员行贿罪,于2019年9月2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9月25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2019年11月8日,因部分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本院决定退回邳州市公安局补充侦查, 同年12月6日邳州市公安局将案件报送审查起诉因案情重大、复杂, 2019年10月25日、2020年1月7日本院分别决定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半个月。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4年以来,被告人唐某某作为江西**中药饮片有限公司医药代表,为推销其代理的江西**中药饮片有限公司生产的中药饮片,以给医务工作人员发放药品提成的形式,多次向邳州市*甲医院、*乙医院等多家医院的多名医务工作人员行贿,涉案数额12万余元。

2018年8月29日,邳州市公安局民警将被告人唐某某传唤到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 邳州市公安局出具的户籍年龄证明、发破案经过等书证;

2.​ 证人杜某某、张某某、汤某某等人证言;

3.​ 被告人唐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4.​ 邳州市价格认定中心价格认定书等鉴定意见。 

本院认为,被告人唐某某为谋取不正当利益,给予医院工作人员以财务,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六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对非国家工作人员行贿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唐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系坦白,可以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江苏省邳州市人民法院

检察员:吕军舰

2020年1月20日

附:

    1.被告人唐某某现取保候审在家。

2.案卷材料和证据4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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