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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唐某某寻衅滋事案)(公开版)

2021-09-25 独角龙 评论0

德惠市人民检察院

吉林省德惠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德检未检刑诉〔2018〕11号

被告人唐某某,1998****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2201831998********族,高中文化无职业,户籍所在地吉林省德惠******组,住德惠市****公司院内。因本案于2018年10月8日被德惠市公安局行政拘留十日;因涉嫌寻衅滋事罪2018年11月8日被德惠市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同年11月15日被德惠市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吉林省德惠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唐某某涉嫌寻衅滋罪,于2018年11月2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法定期限内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已告知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及法定代理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被告人唐某某与王某甲系同性朋友关系,因王某甲与被害人李某某关系密切使被告人唐某某心生嫉恨。2018年10月7日晚19时许,被告人唐某某得知王某甲与李某某在德惠市**胡同的**网吧,遂去寻找,并在该网吧门前持钢管刀欲对李某某实施殴打,被他人将刀夺下。随后被告人唐某某又持棒球棒殴打被害人李某某,致李某某头部受伤。经德惠市公安局司法鉴定中心鉴定,被害人李某某的损伤程度已构成轻微伤。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户籍证明》、《行政处罚决定书》等书证;

2证人王某甲、王某乙等人的证言;

3被害人李某某的陈述;

4被告人唐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5鉴定意见。

本院认为,被告人唐某某无故持凶器殴打他人,情节严重,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寻衅滋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吉林省德惠市人民法院

检察员:李雪东

2018年12月11

附:

1.被告人唐某某现羁押于德惠市公安局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1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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