汉台区人民检察院
起诉书
汉区检一部刑诉〔2021〕Z6号
被告人唐某某,男,1990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6123011990********,汉族,高中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陕西省汉中市汉台区,住汉中市汉台区**委**组(现住:汉中市勉县**镇**村3组)。2018年11月21日因犯抢劫罪被惠州市大亚湾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2000元。2020年9月24日因涉嫌盗窃罪被汉中市公安局汉台分局刑事拘留,2020年10月30日经本院批准以涉嫌寻衅滋事罪被依法逮捕。
本案由汉中市公安局汉台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唐某某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20年12月28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汉中市人民检察院指定本案由本院管辖。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2月29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唐某某自愿认罪认罚,2021年1月7日在值班律师的见证下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7年2月17日晚,因曾某某在电话中向李某某(已判决)讨要一万元欠款,二人发生争吵,后二人相约到**县**酒店附近见面商议。此后,李某某分别打电话给被告人周某某(已判决)、杨某某(已判决)、袁某某(已判决)、徐某某(已判决)等人纠集人手,前往**县**酒店附近。当晚23时15分许,周某某、杨某某等人到达**县**酒店附近,各自在车上等待。23时30分许,曾某某驾驶一辆白色三菱帕杰罗越野车到达现场后下车,李某某与曾某某交谈并发生争吵。被告人唐某某持钢管伙同其他三十余人等人在现场助威。李某某先后持刀、棒砍打曾某某,曾某某逃离现场。李某某(已判决)、方某某(已判决)、张某某(已判决)等人持刀、棒打砸曾某某停在路中间的帕杰罗越野车,造成车辆损坏。
经勉县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曾某某腓骨骨折评定为轻伤二级,额部裂伤评定为轻微伤。
经勉县价格认证中心认定:曾某某所驾车辆被损坏价格为12000.00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2.被害人陈述;3.被告人供述和辩解;4.鉴定意见;5.视听资料。
本院认为,被告人唐某某伙同同案犯随意殴打他人,致被害人一处轻伤、一处轻微伤,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之规定,构成寻衅滋事罪,其法定刑为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被告人唐某某在本案中起次要作用,系从犯,依法应当从轻或减轻处罚;归案后能如实供述案件事实,系坦白,依法可以从轻处罚;自愿认罪认罚,可从宽处理。综上,建议对被告人唐某某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二个月。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汉台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刘川
2021年1月25日
附:
1.被告人唐某某现羁押于汉台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2册,光盘2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4.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1份;
5.报请指定管辖的批复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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