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扶余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扶检一部刑诉〔2020〕289号
被告人唐某某,男,1984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2301021984********,汉族,大专文化,个体,户籍所在地黑龙江省哈尔滨市,现住黑龙江省哈尔滨市**街。曾因犯故意伤害罪,于2008年5月5日被哈尔滨市**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二个月;现因涉嫌寻衅滋事罪,经扶余市公安局决定,于2020年8月7日被刑事拘留;因涉嫌寻衅滋事罪,经本院批准,于2020年9月12日被执行逮捕。
本案由扶余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唐某某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20年11月1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1月10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并依法告知被害人享有的诉讼权利,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值班律师和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4月26日23时许,被告人唐某某等人驾车来到扶余市**局102线**物流公司,无故对停放在公司院内的韩某某驾驶的帝豪车打砸。韩某某逃离现场过程中,将此情况用对讲机告知公司员工候某某、乔某某,二人驾驶白色长安越野车回**物流公司途中,遭到被告人唐某某等人的追赶和打砸。经鉴定,被砸吉利帝豪车和长安汽车价格为2700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车辆购置税证明、诊断书、情况说明、接警单、电话记录、户籍信息、刑事判决书、抓获经过;
2.证人王某某、周某某、李某某、孙某某、李某某、乔某某、等人证言;
3.被害人候某某、乔某某、韩某某陈述;
4.被告人唐某某供述与辩解;
5.鉴定意见;
6.勘验、检查、辨认笔录;
7.视听资料:光盘2张。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唐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唐某某任意损毁公私财物,破坏社会秩序,情节严重,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寻衅滋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扶余市人民法院
检察员:苗洪杰
2020年12月9日
附:
1.被告人唐某某现押于扶余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贰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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