通榆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通检一部三组刑诉〔2020〕364号
被告人唐某某,男,1983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2208221983********,吉林省通榆县人,满族,初中文化,农民,住通榆县**乡**村**社。曾因寻衅滋事,于2017年10月23日被白城市公安局经济开发区分局行政拘留15日,并处罚款1000元;曾因寻衅滋事、妨害公务,于2018年9月25日被通榆县公安局行政拘留20日,并处罚款1200元;曾因寻衅滋事,于2019年6月29日被北京市公安局密云分局行政拘留10日;曾因寻衅滋事,于2019年7月14日被通榆县公安局行政拘留13日,并处罚款700元;曾因寻衅滋事,于2019年8月29日被白城市公安局洮北分局行政拘留15日,并处罚款800元;曾因犯寻衅滋事罪,于2019年12月16日被白城市洮北区人民法院判处拘役五个月;曾因犯盗窃罪,于2020年7月24日被通榆县人民法院判处拘役五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元;现因涉嫌寻衅滋事,于2020年10月16日被通榆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犯有寻衅滋事罪,经本院批准,于2020年10月28日由通榆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吉林省通榆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唐某某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20年11月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法定期限内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1、2020年10月15日14时许,被告人唐某某明知自己没有支付能力,在通榆县团结乡千禧家园饭店恶意消费人民币260元,并以没有钱为由拒绝结账。
2、2020年10月11日12时许,被告人唐某某明知自己没有支付能力,在通榆县团结乡胜利楼区兰兰大饭店恶意消费人民币180元,并以没有钱为由拒绝结账。
3、2020年4月某日,被告人唐某某明知自己没有支付能力,在通榆县开通镇南立交桥附近晨光小吃恶意消费人民币116元。
4、2020年4月某日,被告人唐某某明知自己没有支付能力,在通榆县开通镇财政局对面咱家烧烤,恶意消费人民币100余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1、破案经过、到案过程、情况说明、刑事判决书、行政处罚决定书、户籍信息等书证;2、被害人李某某、孙某某、周某某、贾某某陈述;3、被告人唐某某供述与辩解;4、辨认笔录。
本院认为,被告人唐某某多次以吃“霸王餐”的形式强拿硬要,情节严重,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寻衅滋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通榆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王雨
2020年12月3日
附件:
1.被告人唐某某现羁押于通榆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贰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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