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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唐某某寻衅滋事案)_江苏省南京市玄武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独角龙 评论0

江苏省南京市玄武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宁玄检诉刑诉〔2020〕271号

被告人唐某某,1996年****日生,身份证号码3412251996********汉族,高中肄业,无业,出生地:安徽省阜阳市,户籍地:江苏省南京市六合区**街道****,住江苏省南京市鼓楼区**小区**。被告人唐某某因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19年8月21日被南京市公安局玄武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南京市公安局玄武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唐某某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20年7月7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同日已告知被害单位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被害单位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5月18日5时许,被告人唐某某酒后在南京市玄武区北京东路1号凯瑟琳广场南门处,无故用脚踢踹自动伸缩门,致伸缩门损坏。经鉴定,损失价值人民币3464元。

同日,被告人唐某某经电话通知,主动至公安机关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案发后,其已赔偿被害单位的损失。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户籍资料、发破案经过、接受证据材料清单等书证;

2.证人柳某某、王某甲、肖某某、王某乙的证言;

3.被告人唐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4.南京市玄武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价格认证中心出具的价格认定结论书;

5.证人肖某某、王某甲、王某乙、被告人唐某某的辨认笔录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唐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唐某某任意损毁公私财物,情节严重,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一款第(三)项,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寻衅滋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唐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被告人唐某某犯罪后自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江苏省南京市玄武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郑海燕

                                    2020年7月9日

附件:1.被告人唐某某现取保候审于江苏省南京市鼓楼区**小区**号,联系电话:1585059****

  2.案卷材料和证据两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5.随案移送光盘一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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