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深龙检刑诉〔2020〕Z2039号
被告人唐某某,男性,1966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600361966********,汉族,初中,户籍所在地海南省省直辖县**社**,住深圳市龙岗区**街道**村**号,因涉嫌寻衅滋事罪,经深圳市公安局龙岗分局决定,于2020年6月2日被深圳市公安局龙岗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犯有寻衅滋事罪,经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20年6月15日逮捕。
本案由深圳市公安局龙岗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唐某某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20年7月1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7月16日已告知被告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有权委托辩护人,2020年,8月13日已告知被告人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2020年7月16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辩护人、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唐某某因自己的驾驶车辆无法在深圳市龙岗区中大印刷厂辅道停放,认为是外地牌照车辆停放导致,遂于2020年4月26日22时许、2020年4月27日06时许,用钥匙将被害人龙某某、赖某某、李某甲、李某乙、刘某某5人沿途停放5台车刮损。
经鉴定,被刮损车辆的5台车辆的受损价格共5400元。其中被害人龙某某被刮损车辆(车牌湘MW7****)经鉴定损失价值800元、被害人赖某某被刮损车辆(车牌粤PB****)经鉴定损失价值人民币1000元、被害人李某甲被刮损车辆(车牌湘DL****)经鉴定损失价值人民币1100元、被害人李某乙被刮损车辆(车牌浙C2****)经鉴定损失价值人民币 1500元、被害人刘某某被刮损车辆(车牌湘B9****)经鉴定损失价值人民币1000元。
被告人唐某某归案后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钥匙一根;2、书证: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常住人口基本信息、违法犯罪经历比对报告、抓获经过、扣押决定书、扣押清单、刑事谅解书及收条、车辆维修单据、鉴定意见告知书、随案移送清单、情况说明等;3.被害人龙某某、赖某某、李某甲、李某乙、刘某某的陈述;4.被告人唐某某的供述与辩解;5.鉴定意见:深圳市龙岗区价格认证中心价格认定结论书;6.现场勘验笔录、辨认、扣押、视频侦查等笔录;7. 视听资料:光盘一张。
本院认为,被告人唐某某无视国家法律,因其驾驶的车辆无法在深圳市龙岗区中大印刷厂辅道停放,遂故意刮花他人停放在该处路边的5台小汽车;经鉴定,其中5车辆的受损价格共5400元。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五条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毁坏财物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案发后,被告人唐某某表示认罪认罚,其律师已代为全部赔偿被害人并获得谅解,依法可以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求依法判处。
此致
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温玲
2020年8月14日
附:
1.被告人唐某某现羁押于龙岗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贰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量刑建议书》数份。
4.随案移送钥匙一把。(暂存龙岗预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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