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衡阳市蒸湘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衡蒸检公诉刑诉〔2020〕141号
被告人唐某某,外号“**”,男性,1972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304111972********,汉族,初中文化,务工,户籍地湖南省衡阳市蒸湘区**号**室。1996年12月4日,因犯流氓罪、故意伤害罪被原衡阳市城南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三年,剥夺政治权利三年,减刑后于2004年6月10日释放;2005年2月3日,因寻衅滋事被劳动教养一年,2005年8月12日提前解除劳动教养;2007年4月15日,因犯寻衅滋事罪被衡阳市蒸湘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2009年6月10日刑满释放。因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19年5月18日被衡阳市公安局蒸湘分局刑事拘留,于2019年5月31日被衡阳市公安局蒸湘分局取保候审;因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20年5月29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衡阳市公安局蒸湘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唐某某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20年5月2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5月29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同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4月22日20时许,被害人万某某开出租摩托车搭乘王某某到衡阳市蒸湘区**所附近一上坡处,被告人唐某某(王某某前夫)恰好路过此处,见王某某与被害人万某某站在一起,怀疑二人有不正当男女关系,遂上前质问,王某某见状即刻跑开,被告人唐某某随即用手和脚对被害人万某某的脸部及头部进行殴打,几分钟后被告人唐某某为寻找王某某离开现场。经衡阳市金泰诚司法鉴定中心鉴定:被害人万某某左侧眼眶内侧壁、外下壁骨折,评定为轻伤一级;左侧颧骨骨折,评定为轻伤二级;左侧鼻骨骨折,评定为轻微伤。
2019年4月23日,被害人万某某报警,后公安机关立案,对被告人唐某某进行网上追逃。2019年5月17日,被告人唐某某因饮酒驾车被交警查获,交警发现唐某某为网上在逃人员,遂将其移交至联合派出所。2019年5月22日,被告人唐某某家属赔偿被害人万某某经济损失15000元,取得被害人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户籍资料、抓获经过、刑事判决书、谅解书等书证;2.证人颜某某的证言;3.被害人万某某的陈述;4.被告人唐某某的供述和辩解;5.鉴定意见;6.现场勘验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唐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唐某某随意殴打他人,情节恶劣,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寻衅滋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唐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建议判处被告人唐某某一年六个月以上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特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湖南省衡阳市蒸湘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李荣
2020年6月24日
附件:
1.被告人唐某某现取保候审在家。
2.案卷材料和证据1册。
_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