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起诉书(唐某某开设赌场案)_上海市宝山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尘埃 评论0

上海市宝山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沪宝检刑诉〔2020〕571号

被告人唐某某,女,1956年**月**日生,公民身份号码:3101081956********,汉族,高中文化,退休人员,户籍在上海市宝山区**路**弄**,现住上海市宝山区**路**弄**弄**号**室。2019116日因涉嫌开设赌场罪由上海市公安局宝山分局刑事拘留,次日变更为取保候审,2020年10于28日由本院决定继续取保候审。

本案由上海市公安局宝山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唐某某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20年10月28日移送本院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当日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0月中旬起,被告人唐某某与杨某某(已判决)为牟取非法利益,租借本市宝山区**路**弄**号**室,设置网络赌博终端,合伙开设“网上百家乐”赌场,以码量返水的方式抽头渔利,并雇用王某某(已判决)为赌场操盘手。同年11月5日20时30分许,公安人员查获上址赌场,当场抓获被告人唐某某及赌客艾某某、仲某某等人,缴获用于网络赌博的电脑主机1台及赌资若干。

上述事实,有以下证据证明:

1.证人艾某某、仲某某、李某某、黄某某(均系赌客)的证言及相关辨认笔录证实,上述赌客于案发当日至上址赌场进行“网上百家乐”赌博时被民警查获,杨某某、唐某某系涉案赌场老板,王某某系赌场操盘手。

2.同案犯杨某某、王某某的供述及辨认笔录证实,杨某某伙同唐某某于2019年10月中旬起在本区**路**弄**号**室开设“网上百家乐”赌场,唐某某负责为赌场招揽赌客,并与杨某某约定码量返水由二人均分。杨某某雇用王某某负责赌场操盘。该赌场于2019年11月5日20时30分许,被民警查获。

3.上海市公安局宝山分局出具的《搜查证》《搜查笔录》《扣押决定书》《扣押笔录》《扣押清单》及相关照片证实,民警于案发当日依法对上址赌场进行搜查,并从赌场内扣押到赌博工具电脑主机1台及赌资人民币10,900元。

4.上海市公安分局宝山分局调取的赌博网站屏幕截图照片证实,涉案的赌博网站及投注情况。

5.上海市公安局宝山分局出具的《行政处罚决定书》证实,上述赌客均已被行政处罚。

6.上海市宝山区人民法院《刑事判决书》证实,同案犯杨某某、王某某的判决情况。

7.上海市公安局宝山分局出具的《办案说明》证实,本案的案发及被告人唐某某的到案经过。

8.上海市公安局宝山分局调取的《户籍资料》证实,被告人唐某某的身份信息。

9.被告人唐某某的供述及辨认笔录证实,其对指控犯罪事实供认不讳。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唐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唐某某结伙他人,为赌博网站担任代理,并接受投注,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以开设赌场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唐某某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被告人唐某某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四款的规定,系主犯,应当按照其所参与的全部犯罪处罚。被告人唐某某如实供述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系坦白,可以从轻处罚。建议对被告人唐某某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可宣告缓刑,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上海市宝山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官  周亚平

检察官助理  俞  悦

                  2020年11月6日

附件:

1.被告人唐某某现被取保候审于其住所,电话:1592115****

2.案卷材料三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复印件一份

4.《适用速裁程序建议书》一份

5.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二十五条 共同犯罪是指二人以上共同故意犯罪。

……

第二十六条 组织、领导犯罪集团进行犯罪活动的或者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的,是主犯。

……

对于第三款规定以外的主犯,应当按照其所参与的或者组织、指挥的全部犯罪处罚。

第六十七条 ……

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

第三百零三条 ……

开设赌场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第十五条  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的,可以依法从宽处理。

第一百七十六条  人民检察院认为犯罪嫌疑人的犯罪事实已经查清,证据确实、充分,依法应当追究刑事责任的,应当作出起诉决定,按照审判管辖的规定,向人民法院提起公诉,并将案卷材料、证据移送人民法院。

犯罪嫌疑人认罪认罚的,人民检察院应当就主刑、附加刑、是否适用缓刑等提出量刑建议,并随案移送认罪认罚具结书等材料。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