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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唐某某开设赌场案)_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6 独角龙 评论0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沪浦检张江刑诉〔2020〕1311号

被告人唐某某,男,1986年**月**日生,居民身份号码3205831986********,汉族,大专文化,无业,户籍在江苏省昆山市**镇**村**幢**室,现住**路**弄**号**室。

2020年2月19日因涉嫌开设赌场罪被刑事拘留,2020年2月21日延长羁押期限至三十日,2020年3月25日因涉嫌开设赌场罪经本院批准逮捕,2020年3月26日由上海市公安局浦东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上海市公安局浦东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唐某某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20年4月29日移送本院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唐某某对本案同意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2月期间,被告人唐某某通过手机微信***软件建立微信聊天群,组织李某某、陈某甲、王某某、刘某某、管某某、肖某某、陈某乙等人以斗牛的形式在牛大亨***游戏平台上进行赌博,并每局收取房费从中牟利,涉案赌资达人民币123080余元,被告人唐某某从中获利人民币12000余元。

2020年2月18日,被告人唐某某被公安人员抓获到案,到案后能如实供述上述犯罪事实。

上述事实,有以下证据证明:

1.证人李某某、陈某甲、王某某、刘某某、管某某、肖某某、陈某乙等人的证言,证实被告人唐某某通过网络提供赌博场所并收取台费的事实;

2.相关微信聊天截屏、微信转账记录、支付宝转帐记录,证实被告人唐某某通过网络提供赌博场所并收取台费从中获利的情况;

3.牛大亨***软件结算记录截图,证实参赌人员通过网络赌博的情况。

4.常住人口基本信息,证实犯罪嫌疑人唐某某的身份情况。

5.相关行政处罚告知笔录、行政处罚决定书,证实涉案参赌人员均已被处以行政处罚的情况;

6.上海市公安局浦东分局出具的案发经过,证实本案案发及被告人唐某某到案的经过。

7.被告人唐某某对上述犯罪事实供认不讳。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唐某某对基本犯罪事实均无异议。

本院认为,被告人唐某某以营利为目的,设立赌场供他人进行网络赌博活动,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开设赌场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唐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唐某某自愿认罪认罚,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可以从轻处罚。综上,建议对被告人唐某某均判处一年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审判。

此致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何建忠

2020年5月21日

附:

1.被告人唐某某现羁押于上海市浦东新区看守所。(番号1**/20****23)

2.案卷材料和证据三册;

3.《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一份。

4.《认罪认罚具结书》、《征询意见函》各一份。

5.相关法律条文。

附: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

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开设赌场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第十五条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的,可以依法从宽处理。

第一百七十六条人民检察院认为犯罪嫌疑人的犯罪事实已经查清,证据确实、充分,依法应当追究刑事责任的,应当作出起诉决定,按照审判管辖的规定,向人民法院提起公诉,并将案卷材料、证据移送人民法院。

犯罪嫌疑人认罪认罚的,人民检察院应当就主刑、附加刑、是否适用缓刑等提出量刑建议,并随案移送认罪认罚具结书等材料。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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