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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唐某某开设赌场案)_天津市南开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天津市南开区人民检察院

起诉书

津南检二部刑诉〔2020〕44号

被告人唐某某,女,1965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1201041965********,汉族,初中文化程度,天津市人,无固定职业,户籍地:天津市南开区**路**里**号,因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19年10月14日被天津市公安局南开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开设赌场罪,经天津市南开区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19年11月20日被天津市公安局南开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天津市公安局南开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唐某某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20年1月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月9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9月底,被告人唐某某在天津市南开区**路**里**号观赏鱼底商,利用网络终端,组织“百家乐”赌博活动,担任该网站代理,从中获利,期间由被告人唐某某雇佣的店员吴某某负责根据参赌人员的下注情况在电脑上操作。

2019年10月14日9时许,民警依法对该地进行检查,将参赌人员王某某等5人抓获,当场查获赌资现金人民币2165元,用于“百家乐”赌博的电脑一台,被告人唐某某被民警当场抓获。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书证:电脑一台、案件来源及抓获经过、扣押物品清单、扣押物品照片、涉案人员户籍信息;

2、证人吴某某、郭某某、武某某、王某某等人证言;

3、搜查笔录、勘验笔录;

4、被告人供述与辩解。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唐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唐某某以营利为目的,利用赌博网站组织赌博活动,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开设赌场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到案后如实供述,系坦白,且认罪认罚,建议判处被告人六个月以下拘役,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天津市南开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付鹏飞

2020年1月15日

附:

1.被告人现羁押于天津市南开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二册。起诉书八份,量刑建议书一份,换押证一份。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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