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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唐某某开设赌场案)_常熟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独角龙 评论0

常熟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常检诉刑诉〔2020〕146号

被告人唐某某,绰号老某某,男,1986年**月**日生,身份证号码3408231986********,汉族,初中文化,无业,住安徽省枞阳县**镇**村**组**号。被告人唐某某因涉嫌开设赌场,于2019年10月24日被常熟市公安局刑事拘留,于同年11月7日经常熟市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

本案由常熟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唐某某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20年1月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唐某某有权委托辩护人及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0月,被告人唐某某在常熟市**街**广场**室**楼一房间内开设赌场,多次组织李某某、郑某某、张某某等人以麻将牌“筒子牛牛”的形式赌博,并按照庄家赢钱的比例抽取庄风款。2019年10月23日现场查获,参赌赌资人民币67050 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常住人口信息、行政处罚决定书等;

2.证人李某某、郑某某、张某某等人的证言;

3.被告人唐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4.常熟市公安局制作的现场检查笔录、现场照片。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唐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唐某某开设赌场,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开设赌场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唐某某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常熟市人民法院

检察员:刘新

2020年2月6日

附:

1.被告人唐某某现羁押于常熟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4册;

3.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认罪认罚具结书、量刑建议各1份随案移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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