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珠海市香洲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珠香检公诉刑诉〔2019〕334号
被告人唐某某,男,1970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323021970********,汉族,小学文化,户籍所在地湖南省沅江市**镇**村**村**号。2015年6月26日因犯寻衅滋事罪、开设赌场罪被珠海市中级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于2015年10月20日刑满释放。因开设赌场嫌疑,于2018年8月29日被珠海市公安局拱北口岸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18年9月30日被珠海市公安局拱北口岸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珠海市公安局拱北口岸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唐某某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18年12月25日移送本院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19年1月28日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公安机关于2019年2月18日补查重报。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7年3月至2018年1月期间,被告人唐某某在珠海市香洲区拱北联安村联安巷一楼一无牌棋牌室内,提供场所及赌博工具,以玩扑克牌“十三张”、“打千分”的方式供赌客赌博,被告人唐某某从中抽水渔利。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被告人唐某某的供述;2.证人曾某某等人的陈述;3. 抓获经过、刑事判决书等书证。
本院认为,被告人唐某某开设赌场,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开设赌场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唐某某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后,在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是累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的规定,依法应当从重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广东省珠海市香洲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姚少锋
2019年3月13日
附:
1.被告人唐某某现被取保候审;
2.卷宗三册随案移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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