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口市龙华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海龙检刑诉〔2020〕117号
被告人唐某某,男,1957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600281957********,汉族,高中文化,无业,海南省临高县人,家住海南省临高县**镇**村委会**村**号,暂住海口市龙华区**村**区**栋**房。因有开设赌场嫌疑,于2020年10月11日被海口市公安局龙华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犯有开设赌场罪,经本院批准,于2020年10月23日被海口市公安局龙华分局逮捕。2020年12月18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海口市公安局龙华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唐某某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20年11月27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9月下旬至2020年10月10日,被告人唐某某在其租住的海口市龙华区**村**区**单元**房以赌“彩球”为方式聚众开设赌场从中谋利。同年10月10日17时许,唐某某被海口市公安局龙华分局治安大队在**村**区**单元**房内当场抓获。公安民警当场抓获赌客陈某甲、林某某、陈某乙,并缴获赌资10600元、一台“彩球”主机、一台电视机、100张赌客投注时填写的《啤酒抽奖单》。经查,唐某某开设赌场营利5000元,该赌场收取的赌资52762元。
2020年12月10日,被告人唐某某家属代其向本院退还赃款5000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到案经过、人口基本信息、扣押物品清单、现场方位图等书证;
2.证人陈某甲、林某某、陈某乙、陈某丙的证言;
3.被告人唐某某的供述及辩解;
4.辨认笔录及相片。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唐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唐某某开设赌场,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开设赌场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唐某某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且自愿认罪认罚,依法可以从轻处罚。唐某某退还全部赃款,酌情可以从轻处罚。故建议判处唐某某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海口市龙华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官: 李 珺
2020年12月25日
附件:
1.被告人唐某某现取保候审,现居住在海口市龙华区**村**区**栋**房,联系电话132751****;
2.随案移送全部案件材料贰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壹份;
4.涉案赃款人民币5000元,现扣押于本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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