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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唐某某开设赌场案)_湖南省安化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独角龙 评论0

湖南省安化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安检刑诉〔2020〕87号

被告人唐某某,男,1991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309231991********,汉族,初中文化,务农,群众。户籍所在地湖南省益阳市安化县,住**村**组**号。2013年9月3日唐某某因犯盗窃罪,被安化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6年。因涉嫌寻衅滋事罪、开设赌场罪,于2018年9月15日被安化县公安局刑事拘留;于2018年10月19日被安化县公安局取保候审。2019年10月11日本院决定继续对其取保候审。

本案由安化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唐某某涉嫌寻衅滋事罪、开设赌场罪,于2019年10月1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19年11月26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19年12月25日补查重报;本院于2020年2月6日第二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20年3月3日补查重报。本院分别于2019年11月12日、2020年1月26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15日至2019年11月26日、2020年2月9日。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7年12月份至2018年1月份,邹某某、唐某甲伙同陈某某(均已判决)在安化县梅城镇长安村、龙安村等地以“押三公”的形式开设赌场,其中在小将村唐某甲家中开设赌场二次,共计抽水5000余元,由被告人唐某某负责放哨。被告人唐某某共获利400元。被告人唐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了罪行。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

1.书证:报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刑事判决书、抓获经过、常住人口信息等;2.证人龙某某、陶某某等人的证言;3.同案犯邹某某、陈某某、唐某甲的供述与辩解;4.被告人唐某某的供述与辩解;5.辨认、指认笔录;6.同步录音录像。

本院认为,被告人唐某某参与开设赌场,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开设赌场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本案系共同犯罪,被告人唐某某系从犯,应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七条。第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湖南省安化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林志刚

2020年4月3日

附:

1.被告人唐某某现取保候审在家。联系电话:1378673****。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随案移送光盘1张。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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