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起诉书(唐某某开设赌场案)_黄梅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5 独角龙 评论0

湖北省黄梅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鄂梅检一部刑诉〔2020〕269号

被告人唐某甲,绰号“唐菩萨”男性,汉族,1981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211271981********,初中,户籍所在地湖北省黄梅县**乡**村**组,住湖北省黄梅县**镇**大道**广场**轩**室。2009年因开设赌场罪被黄梅县人民法院判处拘役三个月,2014年因赌博被黄梅县公安局行政拘留五日,2018年因开设赌场罪被黄梅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2020年8月4日因涉嫌开设赌场罪,被黄梅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20年8月17日经本院批准逮捕,次日由黄梅县公安局执行。

本案由黄梅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唐某甲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20年9月27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9月29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制度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5年至2017年每年春节期间,唐某甲在位于湖北省黄梅县**镇**小区**轩**室未装修的毛坯房内,以营利为目的多次邀约组织蔡某甲、刘某某、宋某某、郭某某、唐某乙、蒋某某等人员采用摇骰子猜单、双的方式(俗称“押宝”)进行聚众赌博,以“占点花”的方式抽头,每场抽头渔利最少3000元,唐某甲非法获利3-5万元。

2020年8月5日唐某甲主动向公安机关退出违法所得5万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 被告人唐某甲户籍证明、到案经过证明、黄梅县人民法院(2009)梅法刑初字第177号、(2018)鄂1127刑初210号刑事判决书、黄梅县公安局梅公(治)行决字[2014]545号行政处罚决定书书证;2.证人蔡某甲、刘某某、宋某某、郭某某、唐某某、蒋某某、帅某某、蔡某乙、何某甲、张某某、吕某某、章某某、石某某、何某乙的证言;3. 被告人唐某甲的供述和辩解;4.宋杜辨认唐某甲、宋某某辨认章某某、刘某某辨认唐某甲的辨认笔录;5.黄梅县公安局刑侦大队梅公(刑)勘[2020]89号现场勘验检查工作记录、现场勘验照片、现场勘验图;6. 视听资料光盘1张。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唐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唐某甲以营利为目的,组织他人在固定场所聚众赌博,并从中抽头渔利,其行为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开设赌场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黄梅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王全胜

2020年10月26日

                                      (院印)

附件:

1.被告人唐某甲现羁押于黄梅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壹册,光盘壹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4.量刑建议书1份;

5.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1份。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